向領取職津及交津人士發放一次過額外款項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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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的住戶/人士,是指在適用期內(即由通過《條例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過《條例草案》當天,以及該月份的之前六個曆月)提交職津/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的住戶/人士。如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新申請人或過往曾領取職津/交津但尚未在適用期內提交申請的住戶/人士,須在適用期屆滿前(即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或之前)提交申請,才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
額外款項相當於有關住戶/人士在適用期內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終獲批)的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的一半,金額因個案而異。
此外,如職津住戶在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或申請人及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在適用期內提交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該住戶只可領取其中一種額外款項,金額將等於其在職津計劃、綜援計劃或交津計劃適用的金額最高者為準。非職津申請人及沒有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則不受上述安排影響。
申請人如有查詢,可致電職津處熱線(2558 3000)或瀏覽職津處網頁(www.wfsfaa.gov.hk/wfao)。
完
2021年4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