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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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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海外政客關於區域法院今日(四月十六日)的判刑所作出的評論,律政司發表以下聲明:
 
  相關案件中的九名被告共同被控以「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其中兩名被告在開審前承認控罪,餘下七人在四月一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同日在判案書內說明定罪的理據,判案書亦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的網站,給公眾查閱。法官在今日判刑時,亦在庭上公布判刑的原則。
 
  政府已多次指出,法院的職責,是在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定罪後,因應案情和犯人的情況,應用相關的原則,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任何一方如對法院判處的刑罰不滿,應以上訴或覆核的形式尋求糾正。
 
  對於有人公開要求立即釋放已認罪或經審訊定罪、承認所犯過失的被告,我們感到驚訝。這些要求荒誕無稽,明目張膽違反國際法及不干預的基本原則。法庭獨立及適當地進行審判受《基本法》保障,對法庭的判刑作出毫無事實基礎的攻擊,完全不尊重法治。任何行為如有確實風險會對法庭程序構成干擾,削弱公眾對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可能構成藐視法庭。
 
  律政司提醒社會各界,按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肆意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2021年4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