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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就主要官員、公職人員或公務員擔任選委會當然委員的資格作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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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區政府今日(四月十四日)就主要官員、指明的公職人員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擔任選委會當然委員的資格作以下澄清:
 
  根據《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5L條,若某人為(一)政府的主要官員;(二)政府的首長級人員;(三)政府的政務主任;(四)政府的新聞主任;(五)警務人員;或(六)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則沒有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在這情況下,他們應指定有關團體/單位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指定人士)登記為當然委員。該指定人士的登記同樣須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因此,有關報道指有政府官員將以其公職身分成爲選委會的當然委員,與《條例草案》的建議不符。
 
2021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