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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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以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並指明已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的處所員工將無須進行定期檢測。這些指示及指明將由四月十五日生效,為期14天,直至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指明期間)。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雖然本地確診個案數字已回落至較低水平,但為繼續遏制疫情,力爭早日『清零』,並考慮到早前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及長假期市民頻繁聚會對疫情帶來的反彈壓力,為謹慎起見,我們仍然需要於未來兩周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

  「與此同時,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已順利推行一段時間,部分餐飲業務處所或表列處所的員工已完成疫苗接種(即是接種了兩劑疫苗並過14天後讓抗體產生)。因應接種疫苗帶來的保護,員工在完成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後的第14天起,將無須進行適用於相關員工的定期檢測。然而任何人士如有病徵應該盡快求醫並接受檢測。」

  「如疫情持續穩定,由四月二十九日起,我們會按行政長官於昨日(四月十二日)公布的抗疫新路向,以『疫苗氣泡』為基礎,有序地調整社交距離措施。政府會與業界聯繫,稍後公布具體細節。我們呼籲市民支持抗疫新路向,盡快接種疫苗,護己護人。」

  最新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

餐飲業務

(一)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包括:

(a)餐飲業務處所須安排專職員工負責收拾使用過的餐具和清潔/消毒使用過的餐桌及隔板。若就個別處所有關安排並不可行,負責上述工作的員工須在轉為執行其他職責前採取手部衞生措施,並應在進行每輪收拾職責期間按需要採取手部衞生措施。手部衞生措施包括使用消毒潔手液、洗手或更換手套;及

(b)如餐飲業務負責人採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包括確保使用者(不包括只購買外賣的人士)在進入處所前利用手機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有關人士的姓名、聯絡電話及到訪處所的日期及時間,以及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可於每天早上五時至晚上九時五十九分提供堂食,處所內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

(二)就上述第(一)(b)項提及的定期檢測安排而言,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在完成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後的第14天起,無須進行所需檢測安排。有關員工須保留疫苗接種紀錄作為已接種疫苗的證明。完成疫苗接種後的第14天是由有關人士接種所有建議劑量的疫苗後的次日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一名未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人士在四月十五日接種第二劑疫苗, 「第一天」為四月十六日,而「第14天」則為四月二十九日。

(三)其他現時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將在指明期間繼續適用,包括:

(a)如餐飲業務負責人不採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只可於每天早上五時至下午五時五十九分提供堂食,處所內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

(b)繼續關閉酒吧或酒館;

(c)在處所內繼續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耍樂活動;

(d)參與任何一個宴會活動的人數,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20人;

(e)餐飲處所須在四月三十日或之前遵守在換氣量或空氣淨化設備方面的指定要求;及

(f)其他規定及限制,包括處所內人士除飲食外必須一直佩戴口罩、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表列處所

(四)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第599F章下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部分表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包括須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可予開放。

(五)就上述第(四)項提及的定期檢測安排而言,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在完成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後的第14天起,無須進行所需檢測安排。有關員工需保留疫苗接種紀錄作為已接種疫苗的證明。

(六)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繼續停止營業: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及
(e)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羣組聚集

(七)除獲豁免者外,於指明期間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佩戴口罩要求 

(八)於指明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3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