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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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舉行記者會,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和署理律政專員(特別職務)梅基發亦有出席。以下是林鄭月娥的開場發言:
 
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
 
  為香港建立一套符合「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符合香港實際情況、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政治體制,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三月十一日通過了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即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三月三十日通過了新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在新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相對於原先的附件一、附件二,已寫得非常具體,亦已列出了很多細節,但仍然有部分有關的事項是交由特區政府以本地的選舉法來規定。我很高興今日可以在此宣布,今早行政會議通過了現名為《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並且得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同意和配合下,明日將會召開特別立法會大會會議,讓特區政府可以將此條《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進行首讀。
 
  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附件一、附件二,至今日四月十三日——即前後只是兩個星期——便能夠完成此條《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是有賴各方努力。在此我想首先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附件一和附件二時已為我們提供了非常清晰和具體的內容,很多細節已在附件中列明,我們只需在本地有關法例上將其體現出來。我要特別感謝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不但全程參與,亦領導他們的團隊在過去兩星期日以繼夜地工作。我亦特別感謝律政司和政策局在法律草擬方面的同事,勞苦功高,今日刊憲和明日首讀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是近年一條非常複雜的草案,同時內容包括很多法案,如果大家稍後在網上看到此條草案,中文版有500多頁,英文版還要更多——有600多頁——一共需要修訂八條主體法例,其中五條就是我早前在立法會說過的,涉及的範圍比較多,內容比較豐富,這五條主體法例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另外三條需要作輕微修訂的主體法例,其實只是一些很簡單的相應修訂,包括《高等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條例》和《旅遊業條例》。另外,還要修訂24條附屬法例,其中有一條就是我們要修訂去年因為疫情嚴重,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法訂立了一條規例,將本來在去年九月進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至今年九月五日。目前來看,很清楚今年九月是不能舉行立法會的換屆選舉,所以今次這條《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需要修訂的附屬法例亦包括了我剛才所說去年制訂的緊急規例,將立法會第七屆換屆選舉的投票日,由去年通過的九月五日延遲至今年的十二月十二日(應為十二月十九日),即是說去年押後至今年的九月五日,現時再度將它調整至今年即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對不起,剛才說錯了——是十二月十九日進行立法會選舉。
 
  接着我想向大家介紹一下,很抱歉因為此條例文本太厚,本來我們以為在召開記者會前可以透過立法會——因為我們已發出文件予立法會——上傳至互聯網,讓大家可以看到,但可能現時在座各位傳媒未能看到此條例的內容,所以我在此重點介紹這條修訂條例草案內容。我們剛剛亦派發了一份小冊子,這是關於此條例的簡易說明,我建議大家可以看看我們上次印發的小冊子,再加上今日印發的單張,就會比較清楚看到有關今次修訂的內容,不過請容許我花點時間向大家介紹。
 
  今次修訂的內容有兩大方面,一方面是直接落實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部分並不是直接與附件一、附件二有關,而是我們近年已看到香港的公共選舉有優化和改善的空間,所以亦藉此機會,尤其是未來有三場選舉,我們便將這些完善和優化選舉安排的法律修訂亦包括於此條《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中。
 
  首先我會介紹屬於落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內容。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中都有一條條文,就是有些工作要交由特區政府以本地的選舉法修訂來落實,當中有以下幾方面。第一,要進行的本地法律工作是要界定一些機構,如果大家記得的話,在修訂了的附件一中,由1 200人組成的四個界別的選舉委員會將會增加至由1 500人組成的五個界別的選舉委員會,但每個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都有一些不同性質的方法來產生界別分組的委員。基本上有三個產生辦法,一個是指明職位的負責人成為當然委員;一些是指定團體或機構,它們會成為提名機構去提名一些人士成為選委會委員;第三方面的產生方法是透過選舉,選舉中有些是個人選民,有些是以合資格團體作為選民。就這三個產生方法,我們都需要做界定的工作,即究竟在每個界別分組的產生方法——如果適用,有些可能不一定有當然委員——當產生方法在該界別分組適用時,我們要透過修訂的條例讓大家知道究竟甚麼機構可以擔任當然委員或者提名某些委員。這是第一項在修訂條例中體現的工作。
 
  第二方面就是針對立法會的地區直接選舉,因為改動後成為20位地區直選的議員,所以這次是有分區直選選區劃分的工作體現在這條例草案中。這次將全港分為10個區,大家會在條例草案看得很清楚,基本上也是建基於區議會選舉時已有的450多個小區,把它們集合,大概相對平均地劃分,每個地區直選選區也是由60多萬至80萬名選民組成,共分為10區,港島有兩個分區,九龍有三個,新界有五個。
 
  我們在本地法律處理的第三方面工作是提名辦法。在這方面,大家都記得,附件一和附件二就候選人要爭取多少提名、從哪裏爭取提名,其實都說得很清楚,所以我們只需要在適當的香港法律反映出來。
 
  第四項我們要做的工作是投票辦法。這次的投票辦法可以說是有不同形式,由選舉委員會產生的40個立法會議席是以全票制為投票辦法,換句話說,每一位屬於1 500人的選舉委員會的選民都可以選40位人士。他們的選票是全票制,他們必須從候選人名單選出心儀、支持的40位人士,不可以填多或填少,一定要選40位;填選了40個選擇就是有效的選票,最終以得票最多的40位候選人成為立法會議員。
 
  第二種投票辦法比較傳統,大家都很熟悉的,就是「得票最多勝出」(First-past-the-post),在功能組別會沿用「得票最多勝出」的投票方法。分區直選方面亦有改動,投票方法會是「雙議席單票制」,即我剛才跟大家說,將港九新界分為10個分區,每個區選出兩位立法會議員,每名選民投一票,票數最多的兩位成為在該分區獲選的兩位立法會議員。
 
  第五項交由本地法律處理的工作就是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清楚交代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就是審查每一位——無論是參選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的候選人——包括會涉及國家安全的審查,但沒有說明其組成,其組成是交由本地法律處理。這次在條例草案內,就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其成員是一位主席和二至四名其他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上述人員——無論是主席或成員——都需要屬於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的主要官員,換句話說,是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擔任。稍後我會就資格審查委員會再跟大家交代一些發展。
 
  最後一項,《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均要求特區依法規管操縱選舉、破壞選舉這些行為,所以在《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當中,我們將會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加入兩項新罪行。第一項罪行是禁止任何人於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投廢票;第二項罪行是訂明任何人如果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投票,都屬於犯罪行為。如果大家有興趣了解這兩項罪行是如何應用,稍後我們亦可以告訴大家在哪裏可以找到實際內容和作解說。
 
  大致上,我剛才所說的是附件一和附件二要求我們透過本地選舉法律處理的議題。第二部分就如我剛才所說,是屬於特區政府提出的,與今次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沒有直接關係,但當然亦是有利於我們日後的公共選舉更公平、有效,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項是社會討論得特別多的,特別是在二○一九年的區議會選舉,大家見到那個狀況,也認為要為有需要的選民提供另外的排隊安排,或我們稱之為「關愛隊」。這次條例草案賦權予當日的票站主任,可以為這些有需要人士設立特別隊伍去拿取選票和投票。甚麼是有需要的人士呢?大家都知道,就是年長人士──我們這次訂為70歲或以上;孕婦;以及受身體狀況所限、排隊會令他很不方便或不舒適的人士。票站主任可以為這些人士作出特別隊伍的安排。
 
  第二項改善公共選舉的建議亦是社會談論得很多的。我們這次建議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換句話說,在目前的狀況,一名選民進入投票站,工作人員是要用一本紙本選民登記冊,按身分證找到姓名,以間尺和筆在姓名上劃線,然後派選票。上一次的選舉亦有人認為這做法不是很穩妥,所以這次的條例草案修訂了相關條文,令日後這些選舉可以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核對身分證後就派選票給選民。
 
  第三項改善安排就是一場大型的公共選舉涉及很多投票站和一定數量的點票站,大家都知道這些投票站不外乎都是設立在一些公共場所,即康文署的體育館,特別多是在學校,因為選舉是在星期日進行。為了方便學校更加願意借出場地,我們早前已同意學校可以在選舉投票日的翌日放假。為了進一步令選舉事務處在物色地方作為點票站和投票站時更方便,今次在法律上賦權總選舉主任可以要求一些處所的負責人提供及借出物業予我們使用。這些是甚麼處所呢?都是受政府資助的學校或非政府機構,完全私人的物業我們不會強制要求,這些都是政府有提供財政支援的機構,希望他們可以借出場地。
 
  第四方面,早前有些官司是有關查冊,即選民登記冊,今次的條例草案亦令我們可以優化查閱或編製選民登記冊的安排,稍後大家有興趣可以請常任秘書長跟大家介紹是怎樣去做。接着是一些比較技術性的事宜,包括選舉開支,因為經過了幾年都累積了通脹,以往我們都會按通脹提升選舉開支上限,所以今次幾場選舉的參選人的選舉開支上限都會按通脹提升,升幅大約是百分之十。
 
  最後一項修訂是按着曾經參選的議員早前的訴求而提出。目前有一個規定就是如果參選人被提出選舉呈請,我們本來要向該參選人發放的政府選舉財政資助就會被扣起,待處理選舉呈請後才回饋這些政府資助予該參選人。有時選舉呈請是要等很久才完成,我們聽到不少曾經參選、獲選的人士都提出可不可以提早發放,所以今次亦在條例修訂當中取消有關規定,換句話說,我們不需要等選舉呈請完成,已經可以先發放政府的財政資助予參選人士。
 
  大致上我需要向大家交代的內容就是這樣,但當然你看到條例草案有500多頁,怎會這麼簡單?因為當中很多我們形容是「牽一髮動全身」,很多條例會因為改動了一項而需要改動其他地方,如果稍後大家有時間看我們向立法會發放的文件,我們是按議題來鋪排這些修訂,例如有關選民登記,就是我們解釋讓大家知道條例修訂是怎樣作鋪排,方便大家閱讀這麼厚的條例草案。
 
  剛才我說過,我們已做好這條例草案,明日會進行首讀,然後交給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在定案之後,我們聽到以下兩點的意見,雖然我們未能將這些最新、我們願意接受的意見加入條例草案,今日你看到的條例草案未有反映我以下所說的,但特區政府基本上的立場是我們接納這些意見,主要是兩方面。第一方面是有關資審會,我剛才說了,這個全新設立、用以替代由一位選舉主任審視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特別是關於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法定要求和條件,今日我們設立一個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這已經遠遠比由一位公務員出任的選舉主任嚴格得多。我早前公布委員會委員全部由主要官員擔任後,社會上有聲音認為似乎公信力不足,因為全部由「自己人」擔任;我認真考慮之後,接受這意見,所以稍後我們會提出一項修訂,會主動在法案委員會提出這項修訂,就是加入一些社會人士,但今天我不想特別具體地說究竟增加多少位。總之,在官員方面,主席是主要官員,成員是二至四位的其他主要官員,我們亦會加入若干社會人士來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這是第一個我們很樂意提出對今天刊憲的條例草案的修訂。
 
  第二是關於時間。大家都記得我曾說我們的工作是分秒必爭、非常緊湊,因為由現在到明年三月,不但要完成修訂這麼多條條例,也要重新做選民登記——因為有很多改動——接着要提名,然後參選,要完成這些工作是很緊湊的。原本我們覺得不可能安排較長的選民登記期,只得兩星期,即通過條例後,那些要改動在哪裏登記做選民的人,或者以前完全沒有做選民,現在有資格去成為界別分組內選民的人,大概兩星期內就要登記。聽到很多意見都說這次的改動較多,特別在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內,所以我們經仔細研究後,延長了特別設立的選民登記期,我們寧願壓縮行政工夫,盡量在短時間內做。現時的看法是——大家在小冊子上會看到一個日子——即七月五日,這個特別的選民登記期將會進行至七月五日前,我們估計大概有四、五個星期可以做選民登記。這跟現時正進行的選民登記是兩碼子事,現時周期性的選民登記會進行至五月二日,這個不受影響,所以所有有資格做選民但未登記的市民,我都呼籲大家要盡快在五月二日前登記做選民。所有看過這套完善選舉制度界別分組的定義,知道自己有資格參選或者投票,但從來沒有在香港做過選民的,我在此呼籲他們在五月二日前要先登記做選民,日後便可以按其界別分組或功能團體再進行特別的選民登記,至七月五日限期結束。然後我們便要編印——當然亦有上訴機制——編印臨時選民登記冊,再發布正式選民登記冊,讓我們可以進入選舉。
 
  今天我可以正式公布這三場選舉的日期已經確定下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將在今年九月十九日進行;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我剛才也透露了——經修訂後會在今年十二月十九日進行;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將會在明年三月二十七日舉行。我剛才說會在這條條例內修訂去年的《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將原本的九月五日改為十二月十九日。
 
  我的介紹大致到此為止。最後我要特別感謝立法會主席,以及廖長江議員擔任完善選舉制度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小組委員會在幾天後會變為法案委員會,馬上進行條例審議,希望爭取在五月底前可以通過這條條例草案,讓我們在很緊湊的時間表內能夠完成未來這三場的選舉工作。特區政府會對立法會審議的工作作出全面的配合,有需要我們會盡快提供資料,亦很樂意出席立法會為審議這條條例草案而安排的所有會議。
 
  我在此停下來看看大家有甚麼提問,我跟四位同事都很樂意為大家解答。



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