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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及市民須持續遵守防疫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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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今日(四月八日)再次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切勿鬆懈,須嚴格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的規定及指示,而市民亦須嚴格遵照群組聚集和佩戴口罩的相關規定,以減低病毒傳播的風險。

  食環署於復活節期間繼續就防疫規例嚴厲執法,除了在各區加強巡查外,亦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對違例者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綜合四月二日至六日整段長假期,食環署與警方的聯合行動共巡查了241間餐飲處所,另外食環署亦巡查了2 175間餐飲處所及496間其他處所。食環署共向25名涉嫌違反《規例》的規定的餐飲業務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當中15宗涉及未有確保顧客在進入處所前掃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其姓名、聯絡電話及到訪處所的日期及時間,其餘則涉及餐桌之間的距離或分隔、佩戴口罩及未有安排所有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有關餐飲處所因為未有採取相關的規定或限制,須於執法人員發現後的翌日起採取減低傳播風險的相應措施,即在下午六時正至翌日上午四時五十九分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餐飲業務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並須安排不多於二人同坐一桌,為期三天(三宗)、七天(六宗)及十四天(16宗)。

  行動中,食環署亦向一名未有按《規例》關閉浴室的負責人及一名涉嫌無牌經營食物業的人士展開檢控程序。

  根據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按《規例》就餐飲處所發出的現行指示,餐飲業務負責人如採取一系列防感染措施,可放寬堂食時間至下午九時五十九分及不多於四人同坐一桌。部分表列處所包括公眾娛樂場所在符合有關規定及限制下,亦可予開放。若餐飲業務負責人或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規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顧客在餐飲處所內違反同坐一桌人數上限的規定,可因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而被定額罰款5,000元;顧客在非餐桌範圍飲食或於非飲食時而沒有佩戴口罩,可因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被定額罰款5,000元。

  發言人說:「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1(1)條,除非獲批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經營如食物製造廠或食肆等食物業。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以及如屬持續罪行每日另加罰款900元。」

  ​發言人強調,食環署會繼續在全港各區餐飲處所加強巡查,並按需要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確保餐飲業務負責人及市民嚴格遵從相關規例,亦會對違例者採取執法行動,以減低2019冠狀病毒病在食物業處所傳播的風險。
 
2021年4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