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下強制檢測公告及指明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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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及指明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兩個指明地方的人士(下稱「受檢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以及繼續賦權註冊醫生於二○二一年四月三日至四月十六日的十四日期間內,強制任何按其臨牀判斷懷疑已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的人接受檢測。
  
強制檢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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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時,在全港所有地區,如有住宅(包括商住兩用)大廈新增一宗或以上確診個案、其污水樣本檢測呈陽性,或有其他因素顯示可能存在感染風險,均會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今日(四月一日)有兩個符合上述準則的指明地方將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強制檢測公告詳情如下:

  任何在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至四月一日期間曾身處任何附件一所列指明地方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二○二一年四月四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至四月一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提醒公眾,政府早前已發出強制檢測公告,要求所有密切接觸者的同住成員接受強制檢測。任何人士若曾與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22條接受檢疫的人士(下稱「受檢疫人士」),在其檢疫開始之日或該日之前的14天居於同一居所,並且於該受檢疫人士完成檢疫前得知有關檢疫,便須在得知受檢疫人士須接受檢疫後的兩天內接受檢測,並在接受檢測後的三天內,以電話(6275 6901)、傳真(2530 5872)或電郵(ct@csb.gov.hk)向政府報告檢測結果。

  政府明日(四月二日)會在下列地點增設流動採樣站,服務對象為須接受強制檢測的居民及工作人員:
• 北角英皇道294號五洲大廈2樓停車場
• 油塘油麗邨碧麗樓旁地下籃球場

  位於黃大仙廣場、尖東加連威老道、荃灣沙咀道遊樂場、元朗安興遊樂場、天水圍天瑞體育館、屯門建生社區會堂及東涌北公園的流動採樣站均會延長服務日期至四月十一日(星期日)。位於深水埗楓樹街遊樂場的流動採樣站會延長服務日期至四月十五日(星期四)。位於九龍佐治五世紀念公園、油麻地鴉打街臨時遊樂場、旺角麥花臣遊樂場及大埔社區中心的流動採樣站均會延長服務日期至四月十八日(星期日)。

  各區向公眾提供免費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服務的流動採樣站的開放日期及服務時間載於附件二。除流動採樣站外,受檢人士亦可選擇到全港各區任何一間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費用全免。持「安心出行」潛在感染通知,或收到衞生防護中心電話短訊通知提醒盡快進行檢測的人士,亦可於社區檢測中心或流動採樣站(如服務對象適用)接受免費檢測。

  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服務(名單及服務對象(如適用)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二)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
(三)於121間郵政局、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派發點及時間,以及樣本收集點及時間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四)於醫管局普通科門診診所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
(五)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並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或
(六)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到相關指明地方的樣本瓶(如適用),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

  發言人提醒,於醫管局急症室及住院期間接受的檢測,以及不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均不符合上述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

  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電話短訊供其查核。此外,受檢人士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個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衞生,以及除為進行指明檢測外,盡可能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並避免外出。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受檢人士如欲前往個別社區檢測中心作檢測,可先查詢中心的預約情況。社區檢測中心熱線電話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

對按臨牀判斷懷疑已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人士作強制檢測的相關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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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專家建議,對有症狀的病人進行強制檢測,可有效抑制病毒傳播,達致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為繼續控制疫情,政府認為有需要繼續透過醫生協助,盡早識別可能受感染的人士。
   
  在二○二一年四月三日至四月十六日的十四日期間內,如註冊醫生於專業診治過程中,按臨牀判斷懷疑某人已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該醫生可發出書面指示,規定該人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收到書面指示的人士(下稱「在書面指示下的受檢人士」)應在指示發出日期的兩天內(即「檢測限期」)完成檢測。
     
  在書面指示下的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使用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所提供的樣本瓶,採集深喉唾液樣本,並在檢測限期內交還樣本瓶到指定樣本收集點(樣本收集點及時間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發出書面指示並已通報衞生署的註冊醫生會獲通知檢測結果;或
   
(二)於檢測限期內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並於檢測限期後四天內透過電郵、傳真或紙本的方式向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或其醫務所人員提交檢測結果。
   
  舉例而言,如在書面指示下的受檢人士於星期一收到書面指示,有關受檢人士應於檢測限期內、即星期三或之前按上述途徑接受檢測。若有樣本呈現初步陽性,會交由衞生署公共衞生化驗服務處覆檢以確認結果,確診個案會由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跟進並公布。
     
  「在書面指示下的受檢人士屬懷疑染病者,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為減低傳播風險,有關受檢人士在等候檢測結果期間應盡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

  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政府各部門相關人員獲賦權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規例下的若干職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個別人士提供資料或協助。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為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收集或使用任何個人資料,均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處理相關資料的政府部門或檢測機構會視乎需要,向衞生署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資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並不涉及將任何個人資料提供予境外機構或人士。
 
  發言人表示:「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3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