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香港政策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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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今日(四月一日)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發出的所謂《香港政策法》報告(報告)內的言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切合香港市民的利益,滿足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的需要,以及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一再表明會堅定不移地落實「一國兩制」政策。美國政府所謂的《香港政策法》和「制裁」顯然是以人權、民主和自治為藉口,直接干涉中國內政。
  
《香港國安法》
 
  發言人說:「我們強烈反對報告中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評論。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每個國家都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國家安全,無論該國家是實行單一體制還是聯邦體制,國家安全立法都是由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所進行。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國家安全法律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因政治目的而詆毀《香港國安法》,明顯是採取雙重標準的虛偽行為。」
 
  《香港國安法》維護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的一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該《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香港國安法》明確訂明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構成元素、刑罰、減刑因素和其他後果已清楚列出。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警方作出的拘捕是基於證據和嚴格按照法律進行。」
 
  「《香港國安法》正如香港特區內任何法律一樣,對香港每一個人皆平等適用;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對於報告似乎意指某種政治背景的人應不受法律制裁,我們感到震驚。我們必須強調,沒有人有特權可以犯了法而不用面對法律後果。」
 
  和平集會的權利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然而,該等自由並非絕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二○二○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中指出:「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說,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
 
  「自《香港國安法》落實以來,香港社會恢復穩定,國家安全在香港特區得到保障,市民可以繼續依法享有其基本權利和自由。穩定的環境對於本地及駐港外國企業的商業活動均非常重要。」
 
立法會選舉
 
  就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方面,市民的健康和福祉是任何負責任政府的首要考慮。香港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押後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完全是基於公共衞生考慮。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決定,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決定並明確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四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就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明確了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該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被香港特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失去參選資格的四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司法獨立
 
  報告亦關注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權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法官的憲制職責是在行使其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法官這項職責並不會因應對政治爭議所引發的案件作出裁決,或案件涉及政治爭議,而有所改變。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