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會議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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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四月一日)在立法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會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兩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票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區全面貫徹「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是特區制度上和政治上的一大舉措,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政治體制,讓「一國兩制」回到正確軌道,正本清源。
 
  在確立「愛國者治港」的大原則和主調下,《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正是回歸根源,從《基本法》出發,準確落實第一百零四條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解釋》)對公職人員的根本要求,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雖然《條例草案》修訂多項本地法例,但《基本法》對治港者和公職人員的基本要求從未有改變:即是,只有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人才能出任相關公職。
 
  回歸根本,《條例草案》在法例中清晰解釋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這並不是甚麼新的要求,而只是參考了現有在不同法律文件,包括《解釋》、《香港國安法》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的要求、過往法庭處理與選舉相關的案件和選舉主任處理時所得經驗,整理的一張清單,好讓執法主體、或者是有意出任相關公職的人士也能更加清楚明白、掌握相關要求。
 
  其次,《條例草案》亦引入了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落實了《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中有關特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要求。
 
  第三,明確宣誓要求。《條例草案》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中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包括宣誓須符合宣誓程序和儀式、何時宣誓屬無效,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須被取消就任資格等。雖然條文寫得頗為仔細,但我相信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並按規定作出有關宣誓的人,實在是難以因這些基本的要求而被取消資格。
 
  第四,劃一監誓人的安排,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出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的監誓人,以體現誓言的莊嚴和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的地位。
 
  第五,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條例草案》修訂《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及《區議會條例》(第547章),以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
 
  第六,加入相關的參選限制。我們建議,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以彰顯誓言的莊嚴。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我們會全力配合議員審議《條例草案》,希望議員能支持早日通過《條例草案》,讓有關修訂可盡早實施。
 
  多謝主席。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