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回應美國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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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二○二○年度人權報告中對香港特區的評論。
 
  政府發言人說:「人權在香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對基本權利及自由提供憲制上的保證,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保證,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之下得以加強。保障人權和自由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政府高度重視並堅定維護香港的人權和各項自由。」
 
「一國兩制」
 
  報告質疑中國是否仍然貫徹落實「一國兩制」,這是完全沒有根據的指控。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切合香港市民的利益,滿足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的需要,以及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一再表明會堅定不移地落實「一國兩制」政策。
 
《香港國安法》
 
  發言人說:「我們强烈反對報告中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評論。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每個國家都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國家安全,無論該國家是實行單一體制還是聯邦體制,國家安全立法都是由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所進行。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國家安全法律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因政治目的而詆毀《香港國安法》,明顯是採取雙重標準的虛偽行為。」
 
  《香港國安法》維護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的一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該《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香港國安法》明確訂明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構成元素、刑罰、減刑因素和其他後果已清楚列出。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警方作出的拘捕是基於證據和嚴格按照法律進行。」
 
  「《香港國安法》正如特區内任何法律一樣,對香港每一個人皆平等適用;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對於報告似乎意指某種政治背景的人應不受法律制裁,我們感到震驚。」
 
  「我們必須強調,沒有人有特權可以犯了法而不用面對法律後果。警方有法定職責維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如果市民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警方有嚴格的武力使用指引,而有關指引與國際人權的規範和標準一致。」
 
  「自《香港國安法》落實以來,香港社會恢復穩定,國家安全在特區得到保障,市民可以繼續依法享有其基本權利和自由。穩定的環境對於本地及駐港外國企業的商業活動均非常重要。」
 
司法獨立
 
  報告亦關注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權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法官的憲制職責是在行使其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法官這項職責並不會因應對政治爭議所引發的案件作出裁決,或案件涉及政治爭議,而有所改變。
 
檢控決定
 
  報告亦對檢控決定表達了質疑。香港特區政府強調,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根據所有可接納的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進行客觀分析後而作出,不涉及任何政治考慮。《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指出檢控工作由香港特區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任何要求或聲明有意干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的檢控決定和程序,或影響香港特區司法機構獨立進行審判,除了不尊重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損害法治精神之餘,更企圖干預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立法會選舉
 
  就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方面,市民的健康和福祉是任何負責任政府的首要考慮。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押後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完全是基於公共衞生考慮。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決定,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決定並明確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四年。
 
  政府並不認同報告指四名立法會議員喪失議員資格的決定「試圖限制表達或發表不同政治觀點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就關於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明確了特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該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被香港特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失去參選資格的四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宣誓規定
 
  報告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表達關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香港特區五類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亦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其《解釋》,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政府相信《條例草案》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發言人重申,外國政府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