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最新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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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修訂、指示及指明刊憲,適度調整社交距離措施。就宗教活動的安排於今日(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至於其餘社交距離措施將由明日(四月一日)生效,為期14天,直至四月十四日(星期三)(指明期間)為止。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有賴全港市民的努力,過去一星期本地確診個案數字已回落至平均每日低於五宗。要繼續遏制疫情,我們需要維持大部分社交距離措施,以及鼓勵更多市民盡快接種疫苗。考慮到復活節假期臨近,我們會針對一些較低風險活動適度調節相關限制。」

  「我們呼籲市民繼續忍耐,在復活節假期保持社交距離,那樣才有望把第四波疫情全面撲滅,早日達致『零確診』。同時,當接種疫苗的人口達到較高比例時,社區便有機會出現保護網或群體免疫,讓大家回復正常生活。」
   
  最新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
   
餐飲業務

(一)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包括:

(a) 餐飲業務處所須安排專職員工負責收拾使用過的餐具和清潔/消毒使用過的餐桌及隔板。若就個別處所有關安排並不可行,負責上述工作的員工須在轉為執行其他職責前採取手部衞生措施,並應在進行每輪收拾職責期間按需要採取手部衞生措施。手部衞生措施包括使用消毒潔手液、洗手或更換手套;

(b) 如餐飲業務負責人採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包括確保使用者(不包括只購買外賣的人士)在進入處所前利用手機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有關人士的姓名、聯絡電話及到訪處所的日期及時間,以及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可於每天早上五時至晚上九時五十九分提供堂食,處所內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政府正研究在餐飲業務處所的員工完成接種疫苗後(即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再加十四天),可視為符合上述定期檢測的規定,並會適時公布有關詳情;

(c) 如餐飲業務負責人不採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只可於每天早上五時至下午五時五十九分提供堂食,處所內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

(d) 繼續關閉酒吧或酒館;

(e) 在處所內繼續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耍樂活動;

(f) 參與任何一個宴會活動的人數,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20人;
   
(g) 餐飲處所須在四月三十日或之前遵守在換氣量或空氣淨化設備方面的指定要求;及

(h) 其他規定及限制,包括處所內人士除飲食外必須一直佩戴口罩、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表列處所

(二)泳池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可予開放,當中措施包括:
   
(a) 任何人身處泳池內須一直佩戴口罩,但在游泳、淋浴、在更衣室及泳池之間或在兩個泳池之間行走時、在與其他人保持足夠距離或有效分隔的情況下熱身等則不在此限;而教練在指導學員期間須一直佩戴口罩;
   
(b) 泳池內人數不得超過可容納人數的三成;
   
(c) 除進行隊際運動外,連教練在內,每一訓練小組或課堂不得超過四人,每個四人訓練小組或課堂之間的距離至少為1.5米;
   
(d) 對設施進行定期環境清潔和消毒,每日最少一次;
   
(e) 池水的游離剩餘氯含量比例須符合標準,並須配備水質測試工具,每天測試池水的游離剩餘氯含量至少一次及記錄測試結果;
   
(f) 嬉水池、兒童池、幼童池及按摩池(如有)須繼續關閉;及
   
(g) 其他規定及限制,如須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等。
   
(三)就電影院及只用作現場表演的公眾娛樂場所而言,每一影院/場所出售的戲票及供佔用座位不得超過該影院/場所的座位數目的75%;主題公園的遊客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該主題公園可容納人數上限的75%。
   
(四)公眾溜冰場、體育處所及泳池的觀眾席供佔用座位不得超過觀眾席座位數目的75%。
   
(五)除上述主要調整外,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大部分就第599F章下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部分表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包括須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可予開放。政府正研究在表列處所的員工完成接種疫苗後(即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再加十四天),可視為符合上述定期檢測的規定,並會適時公布有關詳情。

(六)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繼續停止營業: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及
(e)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羣組聚集

(七)調整第599G章下豁免羣組聚集的範圍(見附件二),以容許沒有供應食物或飲品的宗教聚集(屬宗教禮儀一部分的食物或飲品除外)。有關安排由今日(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八)除獲豁免者外,於指明期間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佩戴口罩要求 

(九)於指明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