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統一從中國各地區經不同口岸抵港人士的檢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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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宣布,從中國各地區(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抵港的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的安排,將於四月一日作出調整,以統一相關檢測要求。

  現時,從中國各地區抵港的人士在不同口岸抵港時有不同的檢測安排。香港國際機場而言,所有從機場抵港的人士,均須於抵步後接受「檢測待行」安排;而從中國各地區抵港的人士則會獲派檢測樣本收集瓶,收集其抵港第12天的深喉唾液樣本再作檢測。

  陸路口岸方面,獲豁免強制檢疫的抵港人士及按「回港易」計劃回港的香港居民則須在抵港前三天內進行核酸檢測並取得陰性檢測結果。一些個別情況,例如相關人士曾經逗留內地某些地區,亦會獲派檢測樣本收集瓶,收集其抵港第二天和第12天的深喉唾液樣本檢測。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上述不同的檢測安排,或為市民及抵港人士帶來不便。為免混淆,政府將統一各口岸抵港的檢測安排,規定所有在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後從中國各地區抵港的人士,同樣需要在抵港時/抵港第二天及第12天接受檢測。」

  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六歲或以上,在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後經陸路邊境管制站到達香港,並須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進行強制檢疫的人士,以及按「回港易」計劃抵港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均須在到達香港的第二天及第12天進行檢測。此外,經機場抵港並須根據第599C章進行強制檢疫的人士,除抵港當天接受「檢測待行」外,亦須繼續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2天進行檢測。政府會相應修改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豁免條件,將抵港後的檢測納為豁免條件之一。

  抵港人士到達香港的第二天或第12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一名人士在二○二一年四月一日到達香港,則他/她應於二○二一年四月二日進行指明的第二天檢測,及於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進行指明的第12天檢測。

  港口衞生人員會在受限於上述檢測規定的人士抵港時向其派發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須在到達香港第二天及/或第12天按指引使用該收集瓶,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並於當天交回收集瓶作檢測。如有需要,有關受檢人士可委託親友在121間郵政局、醫院管理局47間普通科門診診所或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索取檢測樣本收集瓶。不需檢疫人士(即經「回港易」計劃抵港或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亦可選擇於抵港第二天及第12天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訂明人員要求提供有關其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以供查核。

  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

  政府會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強制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