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附圖/短片)
****************************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向政府提交報告,闡述本港「劏房」的現況,並就應否對「劏房」實施租務管制及其可行方案向政府提供意見和建議。政府會仔細和積極考慮工作小組的建議,並會在今個立法年度內盡快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感謝工作小組在主席梁永祥教授的帶領下,就在香港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課題進行了全面、深入及專業的研究,並因應社會關注,提前三個月完成研究及向政府提交報告。
 
  政府備悉,工作小組原則上認為政府應對「劏房」實施適當的租務管制,以保障「劏房」租客的權益,並建議透過立法方式制訂「劏房」租務管制措施。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制訂包含強制條款的「標準租約」,例如規定受規管租賃的租期固定為兩年,只有租客有權藉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而於租期首12個月過後終止租約;除了租金、按金及經業主攤分的公用設施費用外,租客無須向業主支付任何其他款項;單位內所有租客須繳付的公用設施費用(包括電費和水費)的總和不得超逾相關帳單所收取的款額;業主須於指明期限內向租客退還按金及須負責租約的釐印費等;
 
  (二)假如雙方起初未有訂立書面租約,租客有權要求業主於指明期間內提供一份書面租約,如業主不照辦,則租客可暫緩繳付一個月或以上的租金直至業主履行責任為止;
 
  (三)為收阻嚇作用,假如受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於租金、按金或經業主攤分的公用設施費用,或在單位內所有租客須付的經攤分公用設施費用的總和超逾相關帳單所收取的金額的情況下,要求租客補還公用設施費用,即屬犯罪,並可處以懲罰;
 
  (四)續租權方面,受規管租賃的租客有權續租一次,從而可享有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
 
  (五)續租時,租金加幅將設置上限,加幅不得超逾差餉物業估價署發佈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所有類別)於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或15%,以較低者為準。假如上述租金指數的相關變動為負數,則續租時的租金須至少作出相同百分率的下調;以及
 
  (六)針對分租的問題,規定源頭出租人在終止源頭租契及收回處所時,須給予受影響的「劏房」租客較長的通知期(例如60日),讓他們有足夠時間另覓居所。
 
  政府亦備悉,為確保建議中的租務管制措施得以有效施行,工作小組建議政府應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更多資源,以協助公眾認識新的規管機制、提供相關諮詢和調解服務、收集和發佈「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執法行動。政府亦應為土地審裁處和相關法庭提供更多資源,以加快審理因實施租務管制措施而引發的相關糾紛。此外,工作小組亦建議政府可考慮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和管理「劏房」租金資訊平台、在地區舉行簡介會及為「劏房」業主和租客提供所需支援。
  
  運房局於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成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自成立以來工作小組舉行多次會議,並委聘獨立學者或機構,就所涉及的社會、經濟和法律課題進行專題研究,並就「劏房」實況及「劏房」租客社經特徵進行調查。儘管受到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影響,工作小組成員曾往各區探訪「劏房」租客,並與36個關注團體進行多場網上交流會,以及先後兩次舉辦公眾論壇,收集持份者及公眾人士對在香港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意見。
 
  工作小組的報告全文已上載於運房局網頁(www.thb.gov.hk/tc/contact/housing/matter_tc.htm)。
 
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5分
即日新聞  

圖片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主席梁永祥教授 (左 )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提交工作小組報告。

網上廣播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