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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記者會答問內容(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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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三月三十日)下午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舉行記者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亦有出席。以下是記者會答問內容:
 
記者:想請問一下,首先是今次改制中其中一個關鍵是新設立的資格審查委員會,你剛才提到這個委員會會在本地立法時公布詳情,可否現在跟大家說說委員會包括哪些成員、是否會用職位去決定人選、有多少人,以及委員會會否有任期限制?第二想問今次的人大決議案,由你擔任主席的國安委會按照警方國安處的審查情況向資格審查委員會提交意見,決定三個選舉的參選人能否「入閘」參選,但這個決定列明了是不可以推翻,不可以JR(司法覆核)的,那如何可以避免錯判?會否代表日後法治的情況會倒退,而變成人治色彩增加?如果不能JR的話,如何確保候選人的權利得到保障,還有甚麼可以保障他們的參選權?
 
行政長官:兩個問題都是跟資格審查委員會有關的。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附件一和附件二都設立了資格審查委員會,就是要確保參選而有機會進入香港政治體制的人都是愛國者,這是整套完善選舉制度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在某程度上,它是一個把關的角色;這個角色交由香港本地法律來處理,實際的內容都是有根據的。今日在香港的選舉法律中都有這個角色,都有這個要求,就是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在每一場選舉中,每位參選人都要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亦要獲得選舉主任信納他們是真誠地擁護和效忠,才能有參選資格。過去幾年亦出現一些個案是因為被取消資格而沒有參選資格,亦有選舉呈請去到法庭,說明了這是很認真的,效忠和擁護不是說說就算,它是一個參選人或者擔任公職的人士的法律要求和條件。
 
  我先說明了為何要有資格審查,而這個資格審查亦非新生的事物,資審會的成立是替代了選舉主任,因為選舉主任也被很多人詬病——為何將一件這麼重要的事情交給一個公務員做、由一個人去決定。由於過去亦出現了一些「起底」、恐嚇,事實上要公務員單獨去承擔作為選舉主任的責任亦是越來越困難,所以就成立了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資格審查委員會,我在過去這一段時間聽了很多人說,它要持平、又要中立、沒有政治聯繫、要不怕被制裁,現在初步的看法——因為它屬於本地法律,所以可以這樣說——資審會的成員不會很多,亦都會全由特區的主要官員擔任。以往由一個公務員擔任,現在是一個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多名主要官員擔任。對於中央而言,它亦有充分信任,因為每一位主要官員都是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委任的人士,他們將會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
 
  你問到國安的問題,資格審查委員會要審查一位候選人,是有很多方面要審查的,有一些基本資格、是否有犯罪記錄等,亦有剛才我所說的——效忠和擁護,所以資格審查委員會會就着每一位去審查,每一位想參選選舉委員會、參選行政長官、參選立法會都需要經過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不會對每一個人都有疑問,是當他們有一些疑問,需要有國家安全的審查,就會轉交國家安全委員會。我是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事實上國家安全委員會亦是由政府官員組成,那國家安全委員會是由誰去做審查的工作?就是透過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上都已在《香港國安法》寫明。《香港國安法》第十七條說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我們現在稱之為國家安全處,它職責的第四條,是包括開展國家安全審查,所以由警務處的國家安全處進行審查,審查完成就會將審查結果交給國安委,國安委就要做一個決定——決定這位人士經過國安的審查,是否能夠認定他是效忠和擁護,抑或他不符合這個資格。如果不符合資格,國安委會出具一個意見書,交給資格審查委員會,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按國安委出具的意見書去取消該人的參選資格,即他不符合資格。在這種情形下的DQ(取消參選資格),是不能夠提出訴訟——只有在這種情形——如果在其他情形之下仍然可以作選舉呈請。在這個情形下為甚麼不可以採取司法的程序?亦是因為《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說明,國安委所有談話內容和閱讀的文件都不能夠透露,而國安委的事亦不能夠司法覆核,所以我們是按《香港國安法》設計運作的模式。情況是這樣的,希望能夠清楚說明。謝謝。
 
記者:三位,你好。首先想問見到修改之後,警方的國安處會先做審查,但大家都知道警方一直都是負責執法,而他們現在已有權力去篩選參選人,其實他們權力是否過大?如果你說要熟悉國安法,很多人都熟悉,為甚麼要交由警方先做screening?第二就是你剛才提過資審會的成員都會由主要官員擔任,那是否變相行政干預立法?以及就是如要參選立法會要有第五界別的提名,但見到當中的成員都是人大、政協,民主派要怎樣才可以取得他們的提名呢?變相是不是趕絕了民主派?他們是沒有辦法可以參選?
 
行政長官:三個問題。第一,今次不是我們選擇將這項工作交給警務處,警務處有這項職責,在國安法第十七條寫得很清楚,我再讀一次: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有六項,其中第四項就是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警務處的國家安全處是已經建立的部門,有人手和資料去做這項工作。這不是一般部門能做的工作,亦不是主要官員懂得做的工作,所以交給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處去做是依法辦事,亦是用好警務處在這方面的資源,因為他們就維護國家安全和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所審視的資料可能都一樣。這不是我們選擇,而是法律是這樣訂明的。
 
  第二就是為甚麼資審會成員由主要官員擔任。我剛才的解釋應該清楚,現時資格審查是由公務員負責,是由Returning Officer,即選舉主任負責,而事實上整套選舉的執行,當然有選舉管理委員會監察,但很多的工序和工作都是由公職人員執行。公職人員,包括主要官員,他們不會令大家擔心他們會否有所謂的政治或政黨背景、偏頗;或者在現時的環境,會害怕做了這件事而會被人「起底」、受外國制裁。我最近都聽到很多人討論時表示擔心誰人有膽量擔任資審會成員,所以由主要官員擔任是適當的。既然中央交了給我們做,在本地立法訂明資審會的組成,而這項工作需要中央信任的人去做——中央委任了這一批主要官員,當然是信任由他們擔任這項工作——所以這並不是行政干預,而是適當的安排。
 
  至於第五界別的提名票,沒錯,今次的設計是任何人如需參選立法會,無論是選舉委員會的議席、地區直選的議席,或是功能組別的議席,都需要向選舉委員會爭取提名票。提名票需要來自選舉委員會五大界別當中的每一個界別,但要求並不太高,只是兩個提名,即是每一個界別有300人,他只需要爭取每個界別當中的兩人或是最多四人提名他參選立法會的議席。這是希望得到比較均衡的結果,即是這位候選人是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並非只是靠商界的支持提名就可以參選,亦不只是靠勞工界,而是比較有廣泛的代表性。同樣,參選行政長官都需要,以前是不用的,但在今次修訂後,日後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也需要在五大界別的每一個界別都取得提名,而且是15個,行政長官參選人在每一個界別都需要取得15個提名。
 
  至於民主派,有時候我覺得你們這些問題是把民主派等同於「不愛國」,這對民主派非常不公道。不少民主派成員——以前有、今日有,我相信未來都有——他們都是愛國者,他不會因為民主而不愛國。今次我們在這些設計上,都是希望「愛國者治港」;我相信無論在五大界別當中哪一個界別,或者你提出的第五個界別,即是人大、政協或是全國性組織內的香港會員,他們都是要求向他們爭取提名的候選人是一位愛國者。他並不一定要求你是哪一個黨或者持哪一種政治立場,只要這位候選人能夠證明他是愛國者、沒有做過不效忠或勾結外國政府來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有他的理念、有志想服務香港市民,我覺得他也可以爭取到第五界別的提名。如果你不相信我,你可以問問政協的港區代表或者人大代表,他會否用「封殺式」的方法,凡是見到稱為「民主派」的人士,就一定不會給予對方提名票,我相信不會。多謝。
 
記者:你好,想請問行政長官,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新的選舉制度對於選舉委員會進行重構和賦權之後,會有哪些新進步?如何理解選舉制度構建了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香港市民的意見在新的選舉制度下如何去體現?謝謝。
 
行政長官:或者我這樣說,任何民主制度都要考慮幾個因素,我看不到世界上有一套民主制度是放諸四海皆準,民主制度需要一個過程來發展,任何的制度包括民主制度都需要有一段過程才會成熟。就香港的情況來說,任何民主制度或政治體制一定要先考慮的因素是憲制秩序,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是「一國兩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管治者是要向國家負責,所以要求政治體制中治理的人是愛國者,就是這套民主制度必須要先滿足到的條件。

  第二個要考慮的因素是實際情況,究竟這個地方的實際情況怎樣。有些地方很富庶、有些很貧瘠,而一套民主制度是以人為本,所以要看實際情況。香港的實際情況是我們有幾年的亂象,由於我們的選舉制度有漏洞,被人有機可乘進入了政治體制,產生了一系列的亂象。如果大家翻開這本小冊子,無論是相片或這個「亂象事件簿」,都告訴大家過去幾年的議會面對甚麼亂象。所以香港的民主制度有另一個目的,首先要處理這個亂象,要回復議會的秩序,要回復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要支持行政主導的設計。從這個角度來看,我覺得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全票通過新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全滿足到並很仔細地考慮到香港的憲制秩序如何可以獲得維護,「愛國者治港」如何可以得到保證,從而令香港有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可以繼續向前發展。我希望廣大市民都明白其實中央是用心良苦,看見香港這麼亂,我們有去年的國安法——我今日選這兩張圖片,一邊是國安法,另一邊是完善選舉制度,有人形容這是一套「組合拳」,透過這兩大舉措,希望將香港的局面穩下來,希望「一國兩制」可以行穩致遠,我們可以凝神聚焦解決香港各式各樣的深層次問題。謝謝你的提問。
 
記者:行政長官,我們依然是很關心這個新的選舉制度下,設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因為這個委員會它有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還有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那麼如何保證這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是公平和公正的呢?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想請教您,您認為在新的選舉制度下如何讓有能力的愛國者來治港?謝謝。
 
行政長官:謝謝兩個問題,都是有關資格審查委員會。這個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功能就是審查有志去參選的人,無論是參選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或者是立法會。就立法會,無論他是以哪個方式進入立法會,都要經過這個審查委員會,這個制度其實在香港目前的選舉法例是有的,有一個職位是選舉主任。選舉主任也是做一個審查者,就是要認定候選人是否符合資格。這資格當然有一些是很客觀,包括年紀、背景、有沒有犯罪等等,也包括他是否能夠按着他的承諾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基本法》,這已經是有制度存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善制度,把有關功能提升到更高層次,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資格審查委員會。我剛才已經透露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這個工作交給了我們,用本地立法來決定。我已經透露了,它的組成是由幾位主要官員擔任的。主要官員擔任的好處是他們是香港的管治團隊,有很豐富的經驗,應該是可以分析、理解法律的問題;他們也是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以是可靠、可信的。他們怎麼去做這個工作,達到你剛才說的公平,也能有保障?就是這次我們引進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國安審查。我剛才說的擁護、效忠,基本上也是國家安全的審查。要是一個人不維護國家安全,肯定不可能是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引進國安審查後,當資格審查委員會覺得它要進一步研究一個人會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就把這個個案交給國家安全委員會,那是我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會本身也很難去做這件事,所以就按着去年六月份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裏面的國家安全處去處理國家安全的審查。有了審查的結果,就交給國家安全委員會決定能否通過。要是不能通過這個審查,也是說他不符合作為候選人的條件和要求,就把意見或者決定交給資格審查委員會,那麼資格審查委員會就有很好的基礎去決定能不能讓這個人參選。整個系統的設計比現在是更穩固,亦更符合我們這次完善選舉制度要確保「愛國者治港」這個目標。
 
  另外一個問題是如何讓有能力的人參選、進入特區政治的體制。這個問題其實問得好,為甚麼我這樣說?因為當時人大作出311的決定時,其中一個目標是完善選舉的制度,也是希望能切實提升特區的治理效能。有好的選舉制度、有比較理性的立法會,不等於管治能力能提升,尤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我本人跟我的管治團隊是香港治理效能的第一責任人,要是我們是沒能力,你給我怎樣完善的選舉制度,香港的治理效能都不能提高。這套制度為甚麼有這個好處,能提升管治效能?是由於過去有一段長的時間,我看到、我見到、我碰到很多人,都是很有才幹的人,但是他不願意進入特區政府,他不願意參選當立法會議員,因為太亂,沒有做實事的機會,太過政治化、內耗不斷,所以完善了這個選舉制度,我相信也期盼有更多有能之士能參與香港的治理,香港的治理效能就可以提高。現在我只能說,你慢慢看,過了一年進行了多場選舉,我們有沒有見到有能力的人願意進入無論是特區政府或者是立法會擔任治理的工作。
 
記者:特首,你好。第一個問題關於選委會的組成。看到很多界別分組,有一半議席其實是交由與中央相關的機構作提名,這些機構包括國家財政部、中科院,你是否覺得他們對香港有足夠的熟悉程度可以作提名?是否「愛國者治港」就可以犧牲「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呢?另外亦有些界別——你剛才都提到區議會——高教界亦是整個連根拔起,你覺得這些界別是否不及滅罪委員會、防火委員會重要,是否更能體現到選委會的均衡參與和具廣泛代表性?第二個問題是關於立法會地區直選,其實10個分區劃分應該由本地立法再決定,特區政府初步對於分區有何想法?會否參考現時五個地區直選界別再去細分,例如一分二,還是怎樣?謝謝。
 
行政長官:幾個問題。第一,在界別分組裏,有一類選舉委員會委員是由提名產生。其實現時也有,現時提名產生的界別分組是宗教界,宗教界就是六大宗教去提名60席,我們沒有特定甚麼資格,如天主教徒、基督教徒才可以參選,所以提名產生選委會委員是一個在現存制度裏的方法。這次在部分界別分組裏多了一些由提名產生的委員——這本小冊子已經載列,156個委員是由提名產生的,分布在不同的界別分組裏——但並不是中央提名,提名的都是香港人,只是該機構跟內地有關係,它在香港有分部,或是有香港的委員,是由這些委員去做。論熟悉香港,我不明白為甚麼他們會不熟悉。一個現時很熱門的例子,就是創科界,或稱為科技創新界,科技創新界有由提名產生的15名委員,由誰去提名這15人呢?就是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的香港院士,你說這些人怎會不熟悉香港呢?他們不但熟悉香港,還是香港的精英。舉些例子,支志明教授、鄭耀宗教授、黃乃正教授、任詠華教授、梁智仁教授,這些人怎會不熟悉香港?這些人就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很希望他們因應現時局面穩定下來,沒有太多亂局,又不會那麼容易被人「起底」,他們願意去參加政治體制裏的組織,最好願意參與管治香港,所以你的批評不成立。
 
  第二,我們不是將高教界連根拔起,是把高教界和教育界合併。事實上,教育就是教育,為甚麼要分高教和中、小、幼、特教?所以只是將兩個界別合併;在立法會也沒有兩個議席,立法會的教育界就是教育界,選民也有來自大學內的,所以是合理的做法。
 
  第三,分區直選要有10個選區,每個選區兩席,是實行「雙議席、單票制」。由於時間緊迫,我們初步的看法是會將早前在區議會的400多個選區組合成10個分區--當然人口要平均、地理要合理、選區不能支離破碎--這個工作會由本地立法進行。我看看Roy有沒有補充。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行政長官的說明是正確的。基本上,在二○一九年十一月的區議會選舉當中,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將全港劃成452個區議會小選區,我們會透過該小選區的劃分,重新組合成為10個大選區,基本上,這是完全滿足了選管會劃界的基本原則,剛才行政長官就此的說明亦十分詳細。
 
記者:第一個問題想問關於功能組別的變動。首先看到現在是多了商界(三),到底是如何組成的?第二是看到合併了醫學和衞生服務界,為何會有這個改動?而科技創新界和現時的資訊科技界又有甚麼分別?這些改動其實是出於甚麼原因,為何會這樣做?第二個問題是想問關於立法會選舉,現在每名市民最少有一人兩票,改動後有機會一人有42票,在這樣的情況下,這個選舉制度還是否一個公平的選舉制度?謝謝。
 
行政長官:立法會功能組別的改動其實不算多;今次完善選舉制度最重要的元素是在於選舉委員會,由功能、規模到產生辦法,最大的改變在於選舉委員會。在功能組別,你提出的幾個改動都是有理由的,我逐一解釋。商界(三)是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在選舉委員會中一直有這個界別分組,就是在香港的中資企業,亦沒有人可以反對或不認同中資企業在香港的商界越來越重要。如果你看看今日在香港交易所2 000多間上市公司,有一半以上是中資的;以市值計算可能超過七成。它們亦聘用大量人手,亦積極參與香港的公益慈善事業。香港總商會是商界(一),中華總商會是商界(二),商界(三)就是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第二,沒錯,我們是合併了醫學和衞生服務界,無論在選委會還是功能組別。這純粹是因為兩者都是和醫療衞生有關,醫生、護士都是合作夥伴,與剛才提及的高教和教育界別類似,都是在同一專業內;再加上功能組別的議席畢竟只有30個,所以作了這個舉措。
 
  第三,往時的資訊科技界和今日的科技創新界是兩碼子的事,是不同的。資訊科技界是一個讓我們很困擾的界別,甚至廉政公署亦很受困擾——到底選民基礎是否清楚?會否出現問題?相對其他七個專業,它其實不是一個專業,而是一個行業。這行業內的人沒有法定註冊,不像律師、醫生、護士、教師、社工般可作法定註冊。誰從事資訊科技,在以前或今日的制度中均是看看列表中有甚麼組織;有些組織我們無法監管甚麼人士可以成為會員,他可以自動成為資訊科技界的登記選民。因此,這個界別需要在今次重新審視,它再不是一個資訊科技、電腦科技之類,而是一個我們發展得最好、最重要的科技創新。科技創新要看團體,因為真的沒有註冊的科技人士或創新人士,但我們有大量科技創新團體,包括我剛才所說,在選舉委員會中的15位提名委員是香港院士,都是最優秀的科技創新人才,現在把它改為科技創新界別。每一個改動都是有理由的,有興趣的話可以繼續問,我會繼續回答。我們並非隨意,中央亦非隨意,是要先做研究、調研,如何更能反映整個完善選舉制度的目標。
 
  立法會究竟一人有多少票,回歸前未有「超級區議會」時亦有這個現象,並不是每人的票數都是相同的。放諸四海,亦沒有一定的規矩說明怎樣算是最公平、公正,就算是在國際公約內的選舉條款也沒有硬性規定,在香港亦不是太適用。今次在完善制度後是會出現這個現象:有些人不屬於某些團體,便只可以在地區的直選投票;有些人既有地區直選的選票,亦屬於功能專業的團體,或是專業人士,便多一票;如果是選舉委員會的1 500個成員,可以參與選舉產生40人進入立法會,則再多一票,我想你所指的42票是這樣計算出來的。是會有這個現象,但我不覺得是不公平,因為這套制度分了三個部分,有地區直選、功能組別的選舉,亦有選舉委員會產生的立法會議員。
 
記者:林太,你好。想問你剛才提及立法會選舉一人兩票方面,你可否數一數現時最多是否一人三票?如果一般市民由兩票變回一票,你覺得是進步還是退步?第二就是選委會第二界別方面的專業人士,他們的選舉由個人票全部變為團體票,準則在哪裏?是否因為他們比較傾向泛民,所以團體票可以較容易操控?還有就資格審查委員會方面,國安委會根據警隊國安處的審查情況做一個審查意見書,但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並不會公開,那麼這意見書會否公開?該名參選人在過程中可否答辯,會否知道為甚麼不能「入閘」?
 
行政長官:這個關於進步、退步的問題是要用宏觀的方法來看,整套制度是完善選舉制度以達致我剛才已經強調的多方面非常重要的目標,從此角度來看,它肯定是進步,而且是很徹底的進步,不再留有一些漏洞,完全堵塞了這些漏洞。在此大前提下——即進步、完善的大前提下——是會出現有部分人士因為以前有「超級區議會」,他會多一票,現在他沒有了,若從這角度來看,這些市民可能會不開心,我們都明白。這是為了完善整個選舉制度的設計,我們亦覺得在這情況下是應該可以接受。正如我所說,甚麼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是因地、因時而異。香港今日來到這地步,已經亂象頻生,我們是否還可以因為要堅持舊有制度,讓一人有兩票而繼續讓這些漏洞存在,甚至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政權失守這局面?我們要看大局,而不應該看個別設計上的細節。
 
  第二就是個人票和團體票的問題。今次經過完善後,選委會和立法會的功能組別已經出現兩套制度,事實上亦不應該掛鈎——之前我亦問過常任秘書長為甚麼會掛鈎,他回答說是為了方便——應該從自己那套制度是用來做甚麼來設計,無需要規定這裏的工商金融界別是這樣,那裏的工商金融界別也是這樣。選舉委員會方面,我們開宗明義說過,中央亦開宗明義說過,選舉委員會的重新構建是要滿足幾個條件:第一是具廣泛代表性;第二是要考慮實際情況;第三是均衡參與,要滿足這些條件來設計選舉委員會。
 
  你可以想像在一個界別分組當中,如果該制度所選出來的30人是一模一樣的話,他們在該界別裏並沒有甚麼經驗,又不是有密切聯繫,只不過是他純粹在該界別裏有這資格,這樣是不能滿足我剛才所說,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要具廣泛代表性、要有密切聯繫,最好是以整體利益為依歸,而並不是以自己界別的利益為依歸。從此角度來看,有些界別的分組是要以團體來做選民才能達致此目標。當然有些界別是個人,因為那些真的是個人,譬如當然委員中的政協、人大是個人,以至內地港人組織的代表是個人,這些就會繼續以個人來做個人選民;但其他有專業成份、有行業成份的界別,在今次選舉委員會中會以團體選民為基礎。其實整套以團體選民為基礎的運作可以搬至立法會——如果大家喜歡掛鈎的話——但中央特別考慮到在功能組別的專業席位有很長歷史,而且是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陸陸續續推動法定註冊,即是由沒有法定註冊到有法定註冊,所以今日這七個用個人選民身分選出來的立法會議席都是有法定註冊,無論是律師、醫生、護士、社工、物理治療師等都有法定註冊,這樣就保留了這套以個人選民為基礎的功能組別選舉。
 
  再說下去,兩件事是不相同的,選舉委員會是選特首、提名人士選立法會,以及透過選舉產生議員,它是這樣的功能,以建立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立法會的專業界別是真的要代表他的專業,你看到我們有時就算與建制派的功能組別會面,他一開口就會說「我的業界」——你們應知道我在說哪一位——我是同意的,因為他是由其業界所選出來的,所以他在立法會就要處理其業界在立法會所面對的問題,譬如特區政府想做一些事情影響其業界,或者他想特區政府做一些事情來協助其業界發展。他由一批有此專業身分的人士選出來的,都是說得通的。今次在這類專業界別中好像有些不一致的做法,是經過深思熟慮,亦希望取得一個好的平衡,即是大家按一向的做法來做,亦讓一向可投票選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專業人士今次完全不受影響。
 
  資格審查委員會是因為國安法,國安法早前已規定國安委的工作是不能夠公開的,信息不能夠公開,它所做的工作亦不能夠被司法覆核,所以經過國安委看過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事實認定(fact finding),經它認定後作出的決定,一定是經國安委商討過的事情,所以不能夠公開。
 
記者:可否司法覆核?
 
行政長官:不能司法覆核,不可以提起訴訟。
 
記者:林太你好。第一個問題想問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是否全部均為香港永久居民?第二個問題,特區政府將全面解說和進行立法工作,其他民生工作會否正常推進?例如抗疫、通關、「回港易」等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因為你去年的《施政報告》也說過希望解決社會深層次的問題。現在仍未通關,想問選民登記方式會否有新的進展?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我剛才也透露了,資格審查委員會將會由幾位主要官員組成,主要官員當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這是毫無疑問的,所有公務員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我們的跟進工作其中一個重點是公眾解說,但不等於我們將來兩、三個月只做選舉的工作,因為特區有很多的工作;而且重點作解說的都是我們這幾位,稍後有了本地條例之後,律政司的同事包括律政司司長本人會向大家解說本地條例的修訂為何如此起草。其他司局長應該繼續努力去推動他們本身負責的政策,尤其我也在內部鼓勵他們:既然現在我們看得見將會有完善了的選舉制度,我們可以期盼有相對能與我們作理性互動、互相協調、互相制衡的立法會,司局長應該更加努力去帶領他們的團隊,推出更多有利民生的工作,否則市民會很失望,他們以為選舉制度完善後管治會提升,但最後管治沒有提升,這是不行的。我已經在內部督促了各個司局長及部門首長,要趁這幾個月再去梳理以前因為怕立法會政治化、甚至是人身攻擊而放下了的一些工作,必須要全面啓動;亦因為這個原因,剛才我和梁君彥主席說,希望將來數個月立法會不但持續運作,而且可以多開些會。我知道梁主席編排了很多立法會會議,讓司局長每當有草案成熟後即能逐一交付立法會,讓立法會可以制訂新的法律、修訂法律或批出撥款進行工程。
 
  抗疫工作仍然是重中之重,因為香港的經濟如果要恢復,疫情一定要穩定。我很高興知道今天下午沒有召開疫情記者會,即應該沒有本地源頭不明個案,希望這種穩定的局面可以持續,我們便很有機會用好國家給我們的政策,利用香港獨特的優勢來發展香港的經濟,改善民生。在此再次呼籲香港市民盡快接種疫苗,因為現在看來接種疫苗可以最有效維持疫情穩定的狀況。謝謝。
 
記者:你好,想問今次人大決定直接DQ政改「五部曲」,日後無論是啓動或否決政改,香港其實都沒有話語權,你會否擔心有選民會取消選民登記或投白票抗議?今次人大決定是否林太你成功爭取?對於你連任有沒有幫助?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不需要用「DQ」二字,這次是完善選舉制度,這是法律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按早前王晨副委員長在介紹三月十一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時說——我讀給你聽——「當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會同有關方面及早啓動相關修法程序,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訂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經依法公布施行後,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關修正案同時廢止。」這是法律條文的應用,既然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已經產生,舊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包括當時按着附件一來說的「五部曲」亦不再適用;但這並不等於香港的政制不會前進,因為新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授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後可以依着該辦法做事,如果覺得需要再修訂時,可以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就可以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
 
  在完善的工作過程中,我作為行政長官,當然有提供我的意見,我剛才在開場白都感謝中央接納了我的意見;但正如我時常都說,我不會透露中央接納了我哪項意見,或是沒有接納哪項意見。這一套經完善的制度,我會全力推薦予香港市民支持,因為它將會令我們回復至「一國兩制」的原本設計,確保香港的憲制秩序得以維護,亦令香港可以長治久安,然後我們就可以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更好地融入國家的發展大局。
 
記者:你好,林太。想問資格審查委員會方面,成員是否終身制?剛才好像沒有回答這個問題。還有,成員本身如何避免有利益衝突的角色?是否如有委員正在審批特首選舉的候選人時,可能林太你會避席?另外,立法會組成方面,以往是有一半議席是由直選產生,現在減至20席,你如何去說服香港人,日後這個立法會是受到廣大市民的認可?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我剛才說過,資審會是由幾位主要官員組成,主要官員應該是by post的,即按他的職位,所以並不存在終身制,往後在哪屆政府、哪位官員擔任這些職位,就會成為這個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利益衝突的問題,剛才已經回答過很多次,我不需要再說,我深信資審會作的決定,市民會看到,如果是不合理地說一個想去競選行政長官的人不符合資格,我想社會亦不會接受。這套制度,正如我所說,如果你單取一個元素,例如剛才有人提出,就是選民有多少票──以前一人兩票,現在一人一票、一人兩票、一人多票就是不對;又如你所說,以前直選在立法會佔百分之五十,有35席,現在20席就是不對、不好,這是你們只看個別的元素。我鼓勵大家用整全的方法去看,就是這套制度是否能夠達致其目的——我再重複說一次──就是要堵塞現行選舉制度的漏洞。現行選舉制度的漏洞就是令人有機可乘,利用選舉制度進入政治體制裏,然後做了很多破壞香港、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更不用說引起了很多在立法會的政治對立、「拉布」、拖延,令政府不能施政;不能施政的後果,當然是傷害了市民的利益。
 
  從這個整全的角度去看整套制度,它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我希望大家用這個角度去看,不是只看其中一個元素,譬如更瑣碎去看哪些界別合併了好像不公道、哪些人會不高興,不是這樣去看,應該宏觀、整全地看這套制度。它達致我剛才所說可以堵塞漏洞的目的,亦透過選舉委員會達致更具廣泛代表性,有更多均衡參與的機會,納入了一些新的界別分組──起碼有七個新的界別分組以前是沒有的,這些人以前不能參加選委會去提名行政長官,現在他們可以了,而且亦要跟這個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可以確保選委會符合整體利益。同樣地,在立法會有了三個板塊後,這40位選舉委員會的委員、議員,因他們不是來自一個行業或一個界別的利益,他們亦不是來自地區選舉——有時選票會阻礙到一個人的行為——他們沒有那些包袱,就可以以香港整體利益去決定,究竟政府的建議是對還是錯,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套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制度。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21年3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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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今日(三月三十日)聯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左)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右)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今日(三月三十日)聯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左)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右)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三月三十日)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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