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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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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
 
  現行法例並無針對窺淫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例如俗稱的「影裙底」)而訂立的特定罪行。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關行為現時會按不同的現行法律條文作出檢控,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的遊蕩罪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和普通法中的破壞公眾體統罪。
 
  終審法院在二○一九年就一宗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的案件作出判決,裁定有關的行為如果只涉及疑犯使用自己的電腦,控方便不適宜以該條例作出檢控。另外,剛才我提及的其他控罪亦存在一定限制,例如部分控罪只適用於在公眾地方或公眾視線可及之處所作出的行為,另外相關罪行屬於簡易程序罪行,刑罰相對較輕,未能反映私密偷拍的嚴重性。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二○一九年四月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就相關行為訂立罪行。政府接納法改會的建議,並於二○二○年七月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公眾普遍支持有關立法建議。
 
  在公眾諮詢之後,我們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聽取委員的意見。我感謝各位委員提供了不少有用意見。保安局審視了整體意見後作出總結,建議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訂立四項新的刑事罪行。
 
  首先,我們建議訂立窺淫罪,任何人如果未經受害人同意,在受害人有合理期望能夠提供私隱的地方,秘密觀察或拍攝受害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
 
  第二,《條例草案》建議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罪,處理一般所指「影裙底」和「拍攝衣領」(即俗稱「高炒」)的行為。在擬議罪行下,任何人拍攝受害人的私密部位;或操作設備,目的是從受害人的衣服下方觀察/拍攝其私密部位;又或從受害人的外衣的開口或間隙觀察/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的方式為不合理),而在當時情況下,私密部位本來不會被見到,以及該項觀察或拍攝是為了(一)性目的,或(二)令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得益處,即屬犯罪。
 
  公眾對於罪行應否涵蓋「拍攝衣領」(即「高炒」)有不同意見,包括社會上對於男性和女性露出胸部的看法有分別、擔心有關罪行被濫用等問題。我們在今年一月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時,有多位議員認為「拍攝衣領」應在今次的修訂中一併處理,以回應社會意見,亦有委員表示關注發放私密影像的傷害。
 
  經審視整體意見後,我們建議於今次修例建議中一併處理「拍攝衣領」問題,並在草擬《條例草案》中加入了條款,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私密部位本來不會被見到,以及該項觀察是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獲益,確保罪行範圍清晰明確。
 
  此外,我們建議訂立兩項關於發布私密影像的罪行,即(一)發布干犯窺淫罪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二)發布(或威脅發布)未經同意發布的私密影像。後者主要針對的情況是受害人可能經同意拍攝這類私密影像,但沒有同意作之後發布(例如為了報復而發布私密影像)。如果發布者意圖、知道或罔顧發布該等影像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受害人受侮辱、驚嚇或困擾,即構成犯罪。
 
  上述四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均為監禁五年,以反映罪行對受害人所帶來的傷害的嚴重性,這亦是諮詢中的主流意見。《條例草案》亦訂定免責辯護條款,讓被控告任何一項罪行的人,可以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作為未有遵守有關法例的免責辯護。
 
  主席,《條例草案》針對的行為嚴重侵犯受害人的私隱及性自主權,這些罪行對受害人帶來嚴重傷害,現時媒體的發達使這些傷害變得更廣泛、長期和難以補救,我們有迫切需要立法禁止這些惡劣的罪行。我希望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