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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不停車繳費(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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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不停車繳費(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1年不停車繳費(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推行不停車繳費系統是《香港智慧城市藍圖2.0》中一項主要的「智慧出行」措施。不停車繳費系統利用科技,便利駕駛人士透過無線射頻識別技術,以繳費貼遙距繳付隧道費。在推行系統後,駕駛人士駛經收費隧道時無須再在收費亭停車並以人手繳費,有助改善隧道一帶的交通。另外,在推行系統後,我們無需要保留現時設於隧道收費廣場的收費亭。因此,拆除這些收費亭而騰出的空間,可用作其他與交通有關的用途,例如擴闊現有巴士站及改善候車區設施。換句話說,不停車繳費系統不但便利駕駛人士,亦讓出行的市民得以受惠。

  《條例草案》旨在為在政府收費隧道及青沙管制區推行不停車繳費系統提供法律依據。《條例草案》主要有三大目的。

  第一個目的,是修訂《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和《青沙管制區條例》(第594章),以及它們的附屬法例,以訂定與不停車繳費系統有關的事宜,包括:

(一)指定以不設收費亭模式營運的收費區;
(二)訂定在不停車繳費系統下收取和追討隧道費的機制。當中包括指明在不停車繳費系統下,不論駕駛車輛的司機身分,登記車主將會為繳付隧道費的負責人。就領有國際通行許可證、試車牌照和車輛行駛許可證的車輛而言,這些許可證持有人將會是繳付隧道費的負責人。至於逾期未繳交隧道費的情況,《條例草案》會訂明向負責人徵收附加費的機制;
(三)訂定政府委聘隧道費服務商的酬金安排,以及如果服務商違反協議時,政府可施加的罰款;以及
(四)訂定相關罪行,例如使用收費隧道時規避不停車繳費系統的偵測。

  第二個目的,是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以授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訂立規例,規管繳費貼的發出和使用。按現時的計劃,我們會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制訂新規例。在經修訂的《道路交通條例》和新規例中,我們將會加入與繳費貼有關的新罪行,包括偽造或干擾繳費貼、貼上不正確的繳費貼、沒有按照訂明的方式貼上繳費貼、駕駛附有不正確繳費貼的車輛等。

  第三個目的,是修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要求負責人向運輸署提出與車輛相關的申請時,提供電郵地址或流動電話號碼,並有責任向運輸署適時更新相關聯絡方法,以便運輸署委聘的隧道費服務商能在實施不停車繳費系統後,以電子方式向負責人發出繳費通知。

  我們已分別在去年十二月中和今年一月初諮詢交通諮詢委員會和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政府盡早推行不停車繳費系統。此外,我們一直透過不同渠道,與運輸業界及其他持份者溝通,聽取意見,務求順暢推行新系統。

  運輸署現正與相關政府部門密鑼緊鼓地進行各項籌備工作,包括委聘隧道費服務商、發展後端系統、採購新收費設施等,並會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收集負責人的電郵地址或流動電話號碼。我們現時的目標,是於二○二二年年底起陸續在各條政府收費隧道和青沙管制區推行不停車繳費系統。與此同時,政府會以不同方式加強宣傳不停車繳費系統的好處和使用,以期讓更多車主支持及盡早使用繳費貼。

  《條例草案》的詳細建議,已載述於相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我們可以盡早落實不停車繳費系統,令香港在發展成為智慧城市方面邁進一大步。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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