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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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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更新香港法例第311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條例》)下的空氣質素指標。
   
  空氣質素指標是政府制訂改善空氣質素計劃的目標,亦是當局評估空氣質素的基準。現行的指標在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實施,以世界衞生組織《空氣質素指引》(世衞《指引》)的中期及最終目標為基準,包括七種空氣污染物共12項按照不同平均時間計算的指標,當中有一半的指標已經採納了世衞《指引》的最終指標,其餘六項指標則訂於世衞《指引》的中期目標水平。按照《條例》規定,政府須最少每五年檢討指標一次。
   
  環境局在二○一八年年底完成檢討工作。檢討考慮了一系列現行以及新推行的空氣質素改善措施,並分析過往空氣質素數據,顯示香港的整體空氣質素正逐步改善。檢討亦評估了二○二五年香港的空氣質素,顯示空氣質素將會持續改善,同時建議收緊三項指標(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時指標、微細懸浮粒子(即PM2.5)的一年及24小時指標)。
   
  環境局在二○一九年就檢討的建議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並分別在二○一九年年底和二○二○年年初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匯報公眾諮詢的結果。在考慮各方的意見及因素後,我們提出《修訂條例草案》,落實檢討的建議,以收緊上述三項指標。
   
  當新指標生效後,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所提出的指明工序和指定工程項目需要相應提升管制空氣污染的要求和水平,以符合更嚴格的指標。
   
  除了更新三項指標外,《修訂條例草案》亦會提供過渡安排予在新指標生效前已根據《環評條例》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這些工程項目如在新指標生效日期起計36個月內提出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將會繼續採用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的空氣質素指標作為審批標準。此限時過渡安排是為了保存環境影響評估體系的完整性,以及給予已完成環評程序的項目倡議者在規管上應有的確定性。在訂立現行的指標時亦有為指定工程項目提供同樣的過渡安排。
   
  政府正開展下一輪指標檢討,考量最新的技術發展和進一步改善空氣質素的措施,持續改善空氣質素,並以達致世衞《指引》的最終指標作為最終目標。檢討將於二○二三年完成。
   
  多謝主席。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