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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私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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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柯創盛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二○一九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更聚焦地改劃私人土地作公營房屋發展,繼而行使公權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是突破思維」,以及「收回位於各區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已規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但因為各種原因(例如業權分散或基建限制)仍未有發展計劃,而評估後認為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私人土地」。此外,二○一九年十月二十日,發展局局長(局長)在其網誌《局長隨筆》中提及:「除新界棕地,我們會檢視那些規劃上可作綜合發展區或住宅(甲類)發展,而地積比率比較高……現有構築物比較低矮……但有關業主未有確切發展計劃的土地。現時資料顯示,約有十組地塊符合這些條件……我們希望明年中可就當中哪些用地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交代初步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行政長官在二○一九年《施政報告》中提及的「評估後認為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私人土地」,是否即局長在上述《局長隨筆》中提及的「十組地塊」;若然,為何政府沒有按承諾在二○二○年年中「交代初步看法」;

(二)「十組地塊」所涉用地的位置、面積及現有用途分別為何;該等用地當中,最終經評定為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用地數目;政府會否改劃被認為不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該等用地作其他公共用途(例如資助安老院舍);

(三)鑑於行政長官在二○二○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發展局已按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檢視已規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而未有確切發展計劃的私人土地,評估當中哪些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預計於今年年底前完成這項工作」,該項工作是否已按計劃於二○二○年年底完成;若然,已確定為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私人土地的數目、面積及其他詳情為何;及

(四)撇除已規劃的新發展區內的私人土地,在二○一九年《施政報告》公布前的36個月及其後的12個月內,政府分別就多少幅私人土地展開把土地用途改劃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研究,以及該等土地的總面積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柯創盛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行政長官在二○一九年《施政報告》提出加強政府主導的用地規劃,包括運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和其他適用條例收回當中涉及的私人土地作公營房屋和相關設施發展。按此方向,政府已加大力度推動發展項目,收地的幅度和速度大大提高。單是二○一九至二○及二○二○至二一兩個年度,政府合共收回約9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公營房屋項目佔大約80公頃),遠多於前五年的20公頃。由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向前看,未來已知會收回的土地大約700公頃(新發展區和公營房屋項目佔超過600公頃),而當中近500公頃將會在五年內(即二○二一至二二至二○二五至二六年度)收回(新發展區和公營房屋項目佔近400公頃)。

  秉持上述加大力度收回土地的方向,二○一九年《施政報告》宣布的其中一項措施為檢視位於各區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已規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但因為各種原因(例如業權分散或基建限制等)而仍未有確切發展計劃的私人土地,並評估當中哪些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

  為此,發展局已選取十組私人土地作有關檢視工作。具體而言,這十組地塊已規劃作綜合發展區或住宅(甲類),而地積比率比較高(一般而言,市區為7.5倍或以上,新界為5倍或以上)及現有構築物比較低矮(如只有幾層樓高)。

  我們會根據每組地塊的實際情況,評估有關土地是否適合作高密度公營房屋發展。考慮因素包括有關社區的整體規劃、社區設施及區內基建設施(如交通、供水和排污)、個別用地的位置、面積、發展規模、現時使用情況及土地業權人的發展計劃等。如合適作公營房屋發展的地塊涉及私人土地,政府會按現有機制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有關土地。

  發展局已接近完成相關檢視工作,將適時公布檢視結果。由於有關土地具體地點及詳情,可能涉及收回私人土地及賠償,我們現階段不便透露,以免引起市場的投機活動和現有用戶不必要的顧慮。

(四)撇除涉及新發展區的改劃工作,在二○一九年《施政報告》公布前36個月及其後12個月(即二○一六年十月至二○二○年九月),我們共就30幅涉及發展公營房屋的用地開展改劃,涉及土地面積為約73.32公頃。改劃工作可以同時涉及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而我們現時未能就土地類別提供現成的分項數字。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