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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住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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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個以「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將軍澳厚德邨公屋的三人家庭在二○二○年五月遞交一份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以家庭總資產淨值連續三個月下降至低於資產淨值限額為由申請批出租約。在該申報表上,其中持證人夫婦申報分別擁有約十萬元銀行存款及他們並沒有持有股票。其後調查結果顯示,持證人夫婦各自擁有約四十萬元銀行存款及市值約一百萬元的股票。該家庭的總資產淨值高達五百萬元,已超逾二○一九/二○二○及二○二○/二○二一年度三人家庭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即分別為二百三十一萬元及二百四十五萬元),並不符合租住公屋單位的資格。

  持證人夫婦因在該申報表提供指明的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27(a)條而被房屋署提出檢控,並於較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兩名被告各自監禁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2021年3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