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遲付工資被判罰款十三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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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向六名僱員支付工資,涉及款項約一百二十一萬九千元。上述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3分
香港時間15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