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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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今日(三月十九日)刊憲,並將於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條例》)(第311章),以收緊《條例》附表5訂明的三項空氣質素指標(指標),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時指標和微細懸浮粒子的一年及24小時指標,以及為在新指標生效前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提供過渡安排。
 
  現行的指標於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實施,涉及七種主要空氣污染物及訂立了12項指標,並以世界衞生組織《空氣質素指引》(世衞《指引》)的中期及最終指標為基準,當中六項指標以世衞《指引》的最終指標為標準,餘下的則訂於中期目標水平(見附件)。按照《條例》規定,政府須每五年最少檢討指標一次。
 
  環境局局長在二○一八年年底完成了指標檢討。檢討探討了多項現行及新空氣質素改善措施,並分析過往空氣質素數據,顯示香港的整體空氣質素正逐步改善。檢討亦評估了在推行這些措施後,二○二五年的空氣質素會持續改善和可收緊指標的空間。根據評估結果,檢討建議收緊二氧化硫(24小時)及微細懸浮粒子(一年及24小時)的指標,由現行世衞《指引》中期目標-1至更嚴謹的中期目標-2水平(見附件)。
 
  環境局在二○一九年年中就檢討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在考慮各方意見及因素後,環境局在二○二○年年初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匯報公眾諮詢結果,以及收緊指標的決定。
 
  環境局發言人說:「為了保存環境影響評估(環評)體系的完整性,在實施新指標時,我們會為那些在新指標生效前已根據《環評條例》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提供過渡安排。這些工程項目如在新指標生效日期起計的36個月內提出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我們將會按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的指標作為審批標準。上一次檢討指標時亦有訂明類似的過渡安排。」
 
  發言人續說:「為顯示政府持續改善空氣質素的決心,尚未展開環評研究的新政府工程項目,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採用新指標作為環評研究內空氣質素影響評估的基準,並盡力把微細懸浮粒子24小時指標的容許超標次數減少至每個公曆年18日,比《修訂條例草案》所訂定的容許超標次數每個公曆年35日更為嚴格。」
 
  政府正開展下一輪指標檢討,以探討可否進一步收緊指標。檢討將於二○二三年完成。



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