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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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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機會感謝《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麥美娟議員及各位委員,順利完成了對《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並於本年二月二十六日向內務委員會的報告中,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接下來,我會簡述《條例草案》的內容,以及政府準備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且回應議員剛才的發言。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以禁止對餵哺母乳女性的騷擾。該草案是源於在審議《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2018年草案》)期間,當時的法案委員會建議政府應進一步擴闊《性別歧視條例》保障範圍,以處理女性可能因餵哺母乳而受到騷擾的問題。我們當時表示,雖然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的歧視條例檢討並沒有涵蓋此議題,我們亦認為意見可取,但由於騷擾餵哺母乳的修訂超出《2018年草案》的涵蓋範圍,按立法會《議事規則》不可透過修正案提出。
 
  經研究後,我們認為可同步另擬一份草案,以從速推進立法工作,並向《2018年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提出了具體的修訂內容,包括條文的用字。因此,《條例草案》是根據當日的討論結果,按照《性別歧視條例》的現有框架,在目前適用於性騷擾的指定保障範圍下,禁止任何人對餵哺母乳女性作出騷擾。
 
  為禁止對餵哺母乳女性的騷擾,我們會在《性別歧視條例》加入新的「騷擾」定義,使之包含原有「性騷擾」的定義及新增「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的定義。「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的定義指任何人基於某女性餵哺母乳,而(a)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因該行徑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b)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某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上述定義的字眼已獲得《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另外,由於《條例草案》是在《2018年草案》通過成為《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之前制定的,因此《條例草案》的現有文本技術上未能引入《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新增的指定保障範疇。為解決這個因兩條關連的草案一先一後通過所產生的技術問題,我們會在稍後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在共同工作場所及會社管理這兩個新增保障範疇的表達上套用「騷擾」的新定義,即除了包含原有「性騷擾」的定義,亦包含「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的定義,為餵哺母乳的女性提供保障。這純粹是一項技術修訂,我們已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參考資料摘要中詳細說明,並已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主席,在剛才各位議員的發言中,我們留意到一些涉及修訂反歧視法例,而《條例草案》未有涵蓋的建議。待《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處理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提出的餘下19項需要優先處理的建議。我們亦會深入研究議員在法案委員會審議《2018年草案》時就消除歧視工作提出的其他建議,包括如何處理內地來港人士可能遇到的歧視或中傷問題,以及審視《性別歧視條例》對免受性騷擾所提供的保障是否足夠的問題。我們現時的目標是爭取在現屆政府任期內為這些建議定下未來路向。
 
  我在此感謝議員和社會各界對反歧視工作的關注及支持。
 
  主席,我動議恢復二讀《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修正案,讓加強保障餵哺母乳女性免受騷擾的修訂可盡早生效。《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平機會將加強宣傳和教育,以期消除上述的騷擾。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