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三項決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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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三項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第一項決議,以上調《僱員補償條例》下九個補償項目的金額。我將於稍後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第二及第三項決議,以分別增加《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以及增加《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失聰補償條例》)下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

(一)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8A條動議的決議

  這項決議的目的是上調《僱員補償條例》下九個補償項目的金額。《僱員補償條例》就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訂明職業病而受傷或死亡的僱員及其家庭成員提供法定補償。按既定機制,《僱員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補償金額,與《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的補償金額,每兩年會視乎情況調整一次。如有需要作出調整,調整的幅度一般會參照有關期間的工資或物價的變動,並顧及其他相關的因素。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兩年間,名義工資指數及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所錄得的累積升幅分別為7.59%及6.11%。

  我們建議按照上述由名義工資指數所反映的工資變動,將《僱員補償條例》下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調高7.59%。建議的修訂包括將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由440,200元提高至473,610元,而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低金額,則由499,840元提高至537,780元。此外,我們建議修訂因工受傷而需要別人照顧的僱員的最高補償金額,由599,230元調高至644,710元。至於過期支付補償而徵收的附加費,我們建議將在付款期屆滿時須繳付的最低附加費,由710元提高至760元,而在付款期屆滿三個月後須繳付的進一步附加費的最低金額,則由1,430元提高至1,540元。

  同時,我們建議參照上述由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所反映的物價變動,將三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調高6.11%。建議的修訂包括將殯殮費的上限由87,330元提高至92,670元;僱主須為僱員支付有關供應及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費用的最高金額,由41,750元提高至44,300元,以及僱主須承擔的維修和更換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費用的最高金額,由126,490元提高至134,220元。

  另外,我們建議參考截至二○二○年七月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提供的相關項目,將《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用以計算工傷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的每月最低收入金額由4,500元調高至5,310元。

  此外,考慮到為每月收入較高的僱員所提供的保障,我們建議在是次調整《僱員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死亡及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上限時作出一次性的安排,參考二○一九年經勞工處獲解決的工傷個案——不包括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個案——及死亡個案的薪酬水平,將有關金額由30,530元提高至35,600元。

(二)根據《肺塵病條例》第40條動議的決議

  主席,接下來我會就建議增加《肺塵病條例》下五個補償項目的金額發言。《肺塵病條例》向患上肺塵埃沉着病或間皮瘤以致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死亡人士的家庭成員提供補償。

  按既定機制,我們建議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所反映的累積物價變動,將《肺塵病條例》的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調高6.11%。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金額,由每月的5,330元提高至5,660元,以及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金額,由220,000元提高至233,440元。由於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是與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金額掛鈎,因此,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會自動隨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金額調整,由220,000元提升至233,440元。我們亦建議將殯殮費的上限由87,330元調高至92,670元。

  另外,我們建議參照現行規定支付予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每月工資及膳食津貼金額,將《肺塵病條例》下護理及照顧方面的每月補償款額,由5,600元增至5,750元。

(三)根據《失聰補償條例》第39(2)條動議的決議

  主席,最後我會就建議增加《失聰補償條例》下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發言。《失聰補償條例》為因受僱從事該條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聰的人士提供補償。

  按既定機制,我們建議根據名義工資指數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所反映的累積工資變動,將《失聰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低金額上調7.59%,由499,840元上調至537,780元。

  《失聰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以往是參照《僱員補償條例》下每月收入上限作出調整。參照《僱員補償條例》下每月收入上限的建議增幅,我們建議《失聰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亦同樣上調至35,600元。具體而言,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用以計算40歲以下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由293萬880元上調至341萬7,600元;計算40歲至56歲以下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由219萬8,160元上調至256萬3,200元;而計算56歲或以上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則由146萬5,440元上調至170萬8,800元。

  此外,《失聰補償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時間根據該條例有權獲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可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失聰補償管理局)申請直接支付或付還有關取得、裝配、維修或保養聽力輔助器具的合理開支。

  按既定機制,我們建議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所反映的累積物價變動,將《失聰補償條例》的兩個補償項目的金額調高6.11%。建議的修訂包括將首次聽力輔助器具申請的資助限額由19,000元上調至20,160元,以及將聽力輔助器具的總資助限額由79,000元上調至83,830元。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及失聰補償管理局已分別通過《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的相關建議部分。勞工處就上述有關三條條例的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全體與會委員經討論後大致表示支持,而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亦對建議表示支持。我們建議新的補償金額由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我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這三項決議,讓工傷僱員、職業病患者,以及因工傷或職業病死亡的僱員或人士的家屬可盡早獲得更高的保障。

  多謝代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