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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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君堯議員(由梁美芬議員代問)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自去年六月三十日起實施的《香港國安法》第七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換言之,香港特區應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政府亦多次表示,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的最新進度為何;及
 
(二)按政府的評估,有關的立法工作可否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若評估結果為可以,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議員代何議員的提問,我綜合回答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的責任。根據《基本法》,特區有憲制責任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特區政府一直進行相關工作,包括研究二○○三年特區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草案及進行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研究。就推展有關工作方面,我想指出以下幾點:
 
  第一,由二○○三年立法但不成功至今,香港的國家安全風險起了急劇的變化。期間出現二○一四年的違法「佔中」、二○一六年的旺角暴動、二○一八年因鼓吹「港獨」而被禁止的香港民族黨等嚴重損害法治、公共秩序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尤其是在二○一九年六月起持續十多個月一連串的黑暴和暴亂,期間暴徒大肆堵路、嚴重破壞商鋪、港鐵和其他公共設施、投擲大量汽油彈、縱火、暴力強闖及大肆破壞立法會,破壞政府辦公大樓、肆意毆打持不同意見的人;更有本土恐怖主義滋生,大批爆炸品、槍械及子彈被搜獲;鼓吹「港獨」的違法行為肆無忌憚;外國勢力干預嚴重,無恥之徒勾結外國勢力甘心做傀儡,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充當外國代理人;大批破壞分子要「攬炒」香港,要香港和他們「跳崖」,把市民推向深淵;更有人圖謀顛覆國家政權,對國家安全造成極大威脅。《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立竿見影,香港由亂變治,暴力行為銳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躍分子,有逃走的、有宣布退出的,鼓吹「港獨」的行為大為減退,社會大致回復正常,市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經濟和民生可重新發展。這充分證明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香港社會的守法意識已被大大削弱,「港獨」分子沒完全放棄,國家安全風險依然存在,我們必須保持高度戒備。因此,《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內容,須全面且有效處理各種可能出現的嚴峻和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第二,《香港國安法》訂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可見《香港國安法》已涵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七類罪行或活動的其中兩類(即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在研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我們要判斷香港特區是否不再需要就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立法,還是要審視有否涉及這兩類罪行的其他行為,因沒有在《香港國安法》下受到禁止而需要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中處理,同時亦要顧及相關立法的内容不得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抵觸。
 
  另外,自《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警方就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拘捕了一百人。律政司現正就五宗案件,以《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作出檢控,包括「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庭亦開始審理這些案件,當中的實踐過程,特別是法院的裁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應用,所涉及的程序和經驗,都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有很大的參考作用。
 
  第三,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頭等大事,因此不同的國家都有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些國家的相關法律及實踐經驗也值得我們參考。這些工作,包括參考相關法律內容,其採取的措施和方法等,當中涉及大量工作,其範圍的廣泛性和複雜性,不能低估。
 
  第四,我們回顧二○○三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的經驗,當時特區政府制訂詳細諮詢文件作三個月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分歧很大,有認為一些條文太嚴苛,也有認為條文應更具阻嚇力。我相信意見差異的情況會再次出現。因此,特區政府除了需要制訂有效和務實的方案和條文外,更要做好公眾諮詢,制訂適切的宣傳和解説方案,和市民多溝通,清楚闡述立法的原則和細節,避免誤解,更加必須慎防居心叵測的人再次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妖魔化」及惡意抹黑。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我們已展開了多方面的工作,但不能低估立法所涉的複雜性。至於提問中提及的立法時間問題,我們必須以務實的態度對立法工作作出客觀判斷。考慮到剛才我所講述涉及的工作和範圍,有關的問題和複雜性,以及按照《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要求,特區政府會盡早完成第二十三條立法,但難以在本屆立法會任期餘下時間内完成。

  多謝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