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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安老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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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反映,輪候入住資助安老院舍的時間因宿位長期供不應求而越來越長,而在家居獨力照顧長者的照顧者承受巨大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輪候入住資助安老院舍的長者人數及平均輪候時間為何;未來三年,有何縮短輪候時間的新措施;
 
(二)鑑於發展商如願意就其地產發展項目加入一些契約條件,確保會提供合資格安老院舍院址,可根據「鼓勵在新私人發展物業內提供安老院舍院址計劃」申請豁免繳付該院址的地價,自二○○三年該計劃推出至今,政府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多少宗相關申請;如有申請被拒,原因為何;會否考慮放寬申請條件和簡化申請程序,以鼓勵發展商參與該計劃;

(三)過去10年,政府共收到多少宗就興建合乎社會福利署(社署)要求的私營安老院舍而提出的豁免地價申請;及

(四)鑑於《安老院規例》(第459A章)第20條規定,安老院的任何部分須處於離地面不超過24米的高度,以保障長者住客在遇到緊急事故時的安全,但社署署長可批准安老院的任何部分豁免遵守該高度限制,過去10年,署長分別收到及批准多少宗就下述目的提出的豁免申請:把洗衣房、廚房及儲物室等非住用部分置於離地面超過24米的高度,以釋放更多低層空間設置長者宿位?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資助護理安老宿位和護養院宿位的輪候時間和輪候人數如下:
 
服務類別 平均輪候時間(以月數為單位 )
(過去三個月的平均輪候時間 )(註一)
輪候人數
護理安老宿位 21 31 426(註二)
護養院宿位 26 6 099(註三)

註一:過去三個月入住資助安老院宿位的一般申請個案,由被納入中央輪候冊至入住院舍宿位的平均輪候月數。曾優先獲得編配宿位的個案、曾被列為「非活躍」而於過去三個月內進入服務的個案,以及由安老院宿位轉到同一院舍內經轉型而可提供持續照顧的護理安老宿位等個案,因其輪候時間與一般申請個案相比,可能會有極長或極短的情況,故此並不包括在計算的個案內。

註二:有關數字包括在輪候資助護理安老宿位期間使用資助社區照顧服務的長者,但未包括在中央輪候冊上被列為「非活躍」個案的長者。

註三:有關數字包括在輪候資助護養院宿位期間使用資助社區照顧服務的長者,但未包括在中央輪候冊上被列為「非活躍」個案的長者。

  政府會繼續以多管齊下的方式,透過長、中及短期策略增加長者服務名額。在長期策略方面,政府已在二○一八年年底重新把按人口提供安老服務設施的規劃比率加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列明每千名65歲或以上的人口便應有21.3個資助安老宿位,為未來的規劃工作訂立清晰的服務供應目標。在中期策略方面,政府正在推行66個發展項目,預計可於未來數年陸續提供約8 800個安老宿位(包括資助及非資助宿位)及約2 800個資助長者日間護理服務名額。此外,根據二○二○年《施政報告》,政府已邀請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研究,在不影響公營房屋供應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前提下,在未來合適的公營房屋發展項目內預留約5%總住用樓面面積予政府作福利用途,其中一類設施便是需求殷切的安老院。至於短期策略方面,「長者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院舍券)試驗計劃」自二○一七年三月起,推出最多共3 000張院舍券,為有需要院舍住宿照顧服務的長者提供一個額外選擇。社會福利署(社署)由二○一九至二○年度起在五年內於「改善買位計劃」下增購5 000個甲一級宿位,以增加資助安老宿位的供應,並提升整體私營安老院的服務質素。

  除上述措施外,勞工及福利局會繼續推行「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別計劃」(特別計劃),鼓勵非政府機構善用其持有的土地,透過擴建、重建或新發展提供多元化的津助和自負盈虧服務。根據第一期特別計劃申請機構的最新建議,如有關安老服務的擬議項目均能順利落實,預計可增加約7 500個安老宿位(包括資助及非資助宿位)。政府更在二○一九年四月推出了新一期特別計劃,社署正與申請機構商討,以落實項目的服務種類、名額、發展參數及工程費用等細節,務求盡快推展有關項目。

(二)及(三)政府在二○○三年七月推出鼓勵在新私人發展物業內提供安老院舍院址的計劃(計劃)。根據計劃,在進行土地交易,包括契約修訂、換地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時,若發展商願意加入契約條款確保會提供安老院舍院址,則合資格的院址可獲豁免繳付地價。有關發展項目必須得到各相關部門(包括社署)的支持,才可獲豁免繳付地價。發展商須承擔興建安老院舍院址的費用,而院址在落成後將成為發展商的物業,只要有關的院址是作安老院用途,政府便會容許發展商把院址出租或出售,或自行或委託機構在院址內營辦安老院。發展商/經營者可按市場情況自行釐定收費。

  有關計劃實施至今有一個位於屯門的項目獲得豁免繳付地價並已完成安老院的建築和裝置,現正申請安老院牌照。社署曾收到地政署或規劃署轉介其他有興趣參加計劃的發展商/申請人的初步建議書。有關項目最終能否落實,需取決於個別發展商/申請人在進行土地交易時的各種考慮和因素。

(四)安老院受《安老院規例》規管。根據《安老院規例》第20(1)條,除第20(2)條另有規定外,安老院的任何部分所處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24米。此規定是基於保障長者住客安全的考慮。由於安老院有不少長者需要使用輪椅甚至長期臥床,若遇上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他們在逃生時需要極大協助,消防人員和其他救援隊伍要護送大量行動不便及體弱的長者疏散到地面的難度不容忽視。因此,訂明安老院的高度限制有助保障長者在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下的安全,亦可有效縮短消防人員前往拯救或疏散的時間。

  現時,根據《安老院規例》第20(2)條,社署署長可藉送達經營者的書面通知,批准該安老院的任何部分可處於通知內所示的離地面超過24米的高度。過去10年,社署沒有接獲按上述條文而作出的申請。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