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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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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以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並加強餐飲業務處所內的防感染措施。這些指示及指明將由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生效,為期14天,直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三)(指明期間)。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於二月十八日逐步有序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後,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反覆,餐飲業務處所及健身中心出現大規模羣組爆發,社區隱形傳播鏈依然活躍。」

  「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現階段仍沒有空間進一步放寬任何措施。因此,政府會繼續維持大部分現行適用於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以及有關羣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要求,為期14天至三月三十一日。」
 
     「有見及餐飲處所顧客在大部分逗留時間會因飲食而脫下口罩,防疫專家一直提倡餐飲處所將其換氣量提升至最少每小時六次的水平,而若未能做到,則應安裝合適的空氣淨化設備作為替代。最新的規定將要求餐飲處所在四月底前實行上述措施,以減低有關傳播風險。」

     「此外,相關部門正積極與業界商討,鼓勵健身中心按自願性質進一步加強防感染措施,包括限制處所內的顧客數目,以及研究安排員工進行更頻密的檢測。政府感謝業界自律及合作,同心抗疫。」
 
     「政府已於三月八日宣布把所有第599F章的表列處所員工納入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的優先接種組別。我們鼓勵所有員工均應盡快接種疫苗,護己護人。如整體社會的疫苗接種率理想,加上大家繼續嚴守各項防疫措施,相信有助控制疫情,製造有利條件進一步放寬食肆和其他處所的限制。」

  最新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
 
餐飲業務

(一)餐飲處所須在四月三十日或之前遵守在換氣量或空氣淨化設備方面的指定要求。食物環境衞生署已委任相關工作小組的成員,就順利實施上述規定向政府提出建議。

(二)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包括:

(a) 餐飲業務處所須安排專職員工負責收拾使用過的餐具和清潔/消毒使用過的餐桌及隔板。若就個別處所有關安排並不可行,負責上述工作的員工須在轉為執行其他職責前採取手部衞生措施,並應在進行每輪收拾職責期間按需要採取手部衞生措施。手部衞生措施包括使用消毒潔手液、洗手或更換手套。

(b) 如餐飲業務負責人採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包括確保使用者(不包括只購買外賣的人士)在進入處所前利用手機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有關人士的姓名、聯絡電話及到訪處所的日期及時間,以及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可於每天早上五時至晚上九時五十九分提供堂食,處所內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

(c) 如餐飲業務負責人不採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只可於每天早上五時至下午五時五十九分提供堂食,處所內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

(d) 繼續關閉酒吧或酒館;

(e) 在處所內繼續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耍樂活動;

(f) 參與任何一個宴會活動的人數,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20人;及

(g) 其他規定及限制,包括處所內人士除飲食外必須一直佩戴口罩、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表列處所 

(三)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第599F章下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包括任何人身處健身中心內須一直佩戴口罩,淋浴時及在餐飲處所於餐桌飲食時除外。部分表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包括須確保使用者在進入處所前利用手機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有關人士的姓名、聯絡電話及到訪處所的日期及時間,以及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可予開放。

(四)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繼續停止營業: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
(e)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
(f)泳池。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羣組聚集 

(五)除獲豁免者外,於指明期間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佩戴口罩要求 

(六)於指明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時27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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