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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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平台)發出的聲明,闡述了一個概念性框架(框架),為願意接受證監會監察的平台營運者探索一個合規途徑。根據框架,證監會會在其監管沙盒內探索平台是否適宜受到規管,並會觀察有意從事有關業務的平台營運者在沙盒環境中的運作情況,以及它們能否符合建議的監管規定;如證監會在該階段結束時認為適宜對平台營運者作出規管,便會考慮發牌。證監會於二○二○年十二月宣布,向一個在香港的平台發出首個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證監會至今分別收到多少宗把平台納入監管沙盒和向平台發出牌照的申請;
 
(二)證監會採用甚麼準則審批牌照申請;
 
(三)證監會有何措施協助在沙盒環境運作情況不理想的平台營運者申請牌照;
 
(四)證監會計劃發出多少個牌照,以及有否為發牌數目設限;牌照的一般有效期為何;及
 
(五)證監會會否放寬平台營運者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的發牌條件,令它們可同時向散戶投資者提供服務?
 
答覆:
 
主席:
 
  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後,我們就問題的綜合回覆如下。
 
  因應虛擬資產的發展,證監會在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經與市場營運者就監管標準進行初步探討後,證監會在二○一九年十一月發表立場書,就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交易服務的平台制定發牌制度(自願發牌制度)。自願發牌制度適用於起碼提供一種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台。至於純粹提供非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台,則不受該制度監管。
 
  在自願發牌制度下,所有有意申領牌照的平台營運者可向證監會提交申請。在審批牌照時,證監會會考慮申請者的業務經營模式、申請者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和申請者是否具備達到監管標準的能力等因素。申請者須有能力達到與持牌證券經紀商和自動化交易場所相若的監管標準。除此之外,考慮到虛擬資產的性質及風險,證監會亦會考慮申請者在保管資產、網絡保安、客戶盡職審查、打擊洗錢、預防市場操控及違規活動和產品盡職審查等方面的能力。有關考慮因素已詳列於立場書中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
 
  持牌平台營運者須受到證監會監管,並遵守證監會的發牌條件。主要的發牌條件包括規定平台營運者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必須嚴格篩選可在其平台買賣的虛擬資產,以及只向充分認識虛擬資產的客戶提供服務。自願發牌制度下發出的牌照與證監會發出的其他牌照一樣沒有期限,牌照會持續有效直至被撤銷。
 
  就持牌平台營運者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的規定,由於虛擬資產交易屬新興市場,涉及的風險較傳統資產類別為高,有關要求可確保投資者得到適當保障。證監會密切監察市場發展,並視乎市場的成熟程度再檢視相關要求。
 
  由自願發牌制度推出至今,共有四宗申請獲證監會正式受理。證監會在二○二○年十二月發出首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並正在檢視其他申請。證監會並沒有就牌照數目設定上限。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