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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總署對深水埗區議員袁海文提出失實指控作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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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深水埗區議員袁海文對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作出的失實指控,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今日(三月十六日)作出以下嚴正澄清: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條例》)第61條,區議會的職能包括就該條文所列明、關於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在有關目的獲得撥款情況下,承擔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環境改善事務、康樂及文化活動促進事務及社區活動。區議會的討論事項及文件均須要符合《條例》所訂的區議會職能。

  在處理區議會事務期間,各區民政事務處會徵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的意見,審視區議會的討論事項是否符合《條例》第61條所訂明的區議會職能。如發現區議會的討論事項不符合《條例》所訂的區議會職能,會作出跟進,例如致函區議會主席,與主席溝通,陳述相關問題要求主席跟進等。如區議會仍保留與《條例》不符的討論事項,區議會秘書處則未能就有關項目提供秘書服務,包括撰寫會議紀錄、把相關會議錄音上載至區議會網站等,而秘書處職員和其他政府人員亦不會出席該部分會議或參與討論相關文件。這是一貫的做法。

  在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會議及二○二○年九月八日第五次會議上,由於有議員提出的討論事項不符合區議會於《條例》下的職權範圍,按既定處理方法,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沒有就該等討論提供支援。時任深水埗民政事務專員在該兩次會議前已書面通知區議會主席有關情況,並分別在兩次會議上重申政府上述立場。

  在二○二○年十一月十日的第六次深水埗區議會大會前,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按一貫做法擬備第四及第五次會議紀錄,而議員在會上也沒有對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擬備的紀錄提出修改。

  在當日會議上,袁海文議員提出要就第四次會議及第五次會議不符《條例》的討論在會議紀錄加入「增補」段落。時任深水埗民政事務專員已指出,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並不會就超出了區議會職權範圍的議題提供秘書服務,即使通過接納「增補」段落,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亦不會跟進有關紀錄,因此有關的討論並不包括在上載的會議錄音中。這與前述的做法並無二致。

  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早於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區議會第七次會議前,已按照同樣程序提交第六次會議紀錄初稿供議員考慮,當時議員決定押後討論有關初稿。

  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在今日的會議上,按程序提交第六次會議紀錄初稿供議員考慮,所有議員(包括袁海文議員)均有權於會上提出修訂。袁海文議員沒有提出修改建議。

  袁海文議員在過去三星期既沒有向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就初稿提出修訂,今日復作出失實的指控,本署表示極度遺憾。
 
2021年3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