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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干涉獨立檢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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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今日(三月二日)強調,任何人都不應干涉嚴格按照法律進行的獨立檢控決定。

  對於有意見要求撤銷四十七人被控以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律政司重申檢控決定是根據所有可接納的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進行客觀分析後而作出,不涉及任何政治考慮。

  《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指出檢控工作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現時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公開要求立即釋放被告會被視為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及法律制度,行徑有損法治之餘,亦會被認為企圖干預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香港國安法》明文規定應當保障包括言論、集會自由在內的人權,並尊重和遵守包括無罪推定在內的法治原則。

  律政司指出,由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在進行中,因此不適宜對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2021年3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