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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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刊憲。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五類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亦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亦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為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和《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中的規定,《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主要涉及下列六大範疇:
 
(一)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參照《解釋》、《香港國安法》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在法例中進一步明確化「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而他們須符合的宣誓要求與其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指明的公職人員一致; 

(三)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中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包括宣誓須符合宣誓程序和儀式,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完善監誓人的安排,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的監誓人; 

(五)修訂《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及《區議會條例》(第547章),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及 

(六)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政府發言人表示:「是次的修例工作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其《解釋》,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我們相信《條例草案》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發言人補充,《條例草案》將於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早日通過《條例草案》。



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