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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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對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開支的撥款安排的查詢,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作以下回應:
   
  有關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開支的撥款安排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香港國安法》第二章第二節的其他條文,訂明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及律政司的職責。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九條,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就此,財政司司長已作出80億元的撥款,用以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未來數年的開支,稍後亦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八條,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一條訂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因此,上述80億元的撥款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無關。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因此,除上述外,我們對有關撥款沒有進一步資料可以提供。



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