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強制檢測和豁免強制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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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政府多次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i)發出《強制檢測公告》(《公告》),規定於指明期間曾身處《公告》指明的場所超過兩小時的任何人士於指明期限前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以及(ii)作出《限制與檢測宣告》(《宣告》),規定在《宣告》指明的「受限區域」內的人士須留在其處所,並按政府安排接受強制檢測,待相關結果大致確定方可離開。受限區域內所有處所被納入相關《公告》。另一方面,據報不時有下列個案:在入境時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獲豁免人士)於抵港多天後才被確診感染COVID-19。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項《宣告》的下列相關資料(按《宣告》日期順序以表一列出):
 (i)作出《宣告》日期、
 (ii)受限區域的範圍、
 (iii)受影響居民–
  (a)住戶數目,以及
  (b)居民人數、
 (iv)檢測和執法情況–
  (a)接受檢測的人數、
  (b)確診感染COVID-19的人數、
  (c)沒有應門的住戶數目及所涉居民人數,以及
  (d)對未遵從《宣告》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以及
 (v)整項行動涉及的人手和公帑開支–
  (a)政府人員的數目、
  (b)承辦商人員的數目,以及
  (c)公帑開支;
 
表一
(i) (ii) (iii) (iv) (v)
(a) (b) (a) (b) (c) (d) (a) (b) (c)
                     
 
(二)每項《公告》所覆蓋的住宅大廈的下列相關資料(按《公告》日期順序以表二列出):
 (i)發出《公告》日期、
 (ii)涉及大廈的名稱、
 (iii)每幢大廈的受影響居民–
  (a)住戶數目,以及
  (b)居民人數、
 (iv)每幢大廈的檢測和執法情況–
  (a)接受檢測的人數、
  (b)確診感染COVID-19的人數,以及
  (c)對未遵從《公告》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以及
 (v)整項行動涉及的人手和公帑開支–
  (a)政府人員的數目、
  (b)承辦商人員的數目,以及
  (c)公帑開支;
 
表二
(i) (ii) (iii) (iv) (v)
(a) (b) (a) (b) (c) (a) (b) (c)
                   
 
(三)去年一月至今,每月分別有多少名獲豁免人士從(i)內地、澳門及台灣,以及(ii)外國地區入境;及
 
(四)去年一月至今,有多少名獲豁免人士於入境後14天內確診感染COVID-19,並按他們來自的國家/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
 
  就陳沛然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負責統籌強制檢測公告執法行動及限制與檢測宣告行動的民政事務局及相關政府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一直因應疫情發展調整防控策略,包括按「須檢必檢、應檢盡檢、願檢盡檢」三大原則,針對不同風險群組進行大規模的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以達致「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並盡可能及早切斷社區傳播鏈的目標。
 
  「須檢必檢」方面,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開始實施《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截至今年二月十八日,政府已多次引用有關規例發出強制檢測公告,要求曾在指定日期到過470多個指明地方(包括跳舞場所、餐廳、住宅大廈、工作場所、工地、百貨公司及醫院)的人士接受強制檢測,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
 
  一般而言,受檢人士可選擇多個檢測途徑,包括(i)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ii)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iii)於121間郵政局、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iv)於醫管局普通科門診診所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v)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並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或(vi)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的樣本瓶(如適用)並按指示交回樣本。
 
  政府會就強制檢測公告執法,派員於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的大廈出入口查核住客的檢測證明,並到大廈內進行檢查,要求居民出示曾接受檢測的電話短訊或相關證明,確認他們是否已按有關要求進行檢測。截至今年二月十八日,政府共動用了約890人次進行了12次突擊執法行動,檢查了超過5 000名居民的檢測報告,其中約300名人士違反強制檢測公告。政府已向該等人士處定額罰款5,000元及/或發出強制檢測令,要求他們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有關行動正持續進行,相關開支有待計算。
 
  視乎疫情發展及防控需要,政府亦會劃出「受限區域」並作出限制與檢測宣告,要求在受限區域內的所有人士須留在其處所,並按政府安排接受強制檢測,待相關檢測結果獲大致確定方可離開。而受限區域內所有大廈,不論是否有確診個案,亦會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曾於過去14日內身處受限區域內相關大廈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即使在相關宣告開始生效時不在受限區域內,同樣須接受強制檢測。
 
  自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十日,政府在多區(包括油尖旺區、東區、觀塘區、元朗區、深水埗區、九龍城區、屯門區及沙田區)劃出26個受限區域,作出限制與檢測宣告,並在受限區域內進行執法行動,確認區域內所有人士已接受強制檢測。相關宣告及執法行動共動員接近12 000人次的公務員,行動中超過24 000人次在指明受限區域內接受檢測,共發現20宗確診個案,以及發現有234人未進行強制檢測,已向他們發出強制檢測令及/或處定額罰款5,000元。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嚴格處理未有遵循強制檢測公告人士。
 
  有關政府就指明地方曾發出的強制檢測公告及就受限區域曾作出的限制與檢測宣告的詳情,請參閱以下連結:www.coronavirus.gov.hk/pdf/compulsorytestingnotice_premises_CHI.pdf
 
(三)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除獲政務司司長根據相關規例豁免的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有關期間,曾在香港以外的地區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不論他們所使用的旅遊文件,必須接受強制檢疫。
 
  為了維持香港必須的社會及經濟運作,並確保市民生活所需不受影響,政務司司長須根據相關規例,豁免部分人士(如外國領館及機構人員、航機機組人員及跨境貨車司機等)到港後接受強制檢疫。然而,為了要外防輸入能夠盡量做到「滴水不漏」,政府一直按防控風險評估調整相應的入境檢疫和病毒檢測措施。
 
  鑑於全球疫情嚴峻,政府過去多次因應疫情發展,收緊到港人士(包括一般人士及豁免人士)的檢測、檢疫及隔離安排。而因應新型變種病毒肆虐,政府於二○二○年十二月及二○二一年一月收緊曾逗留中國以外地區的檢疫安排。對於曾逗留《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A組指明地區(下稱「A組指明地區」,目前,A組指明地區包括巴西、愛爾蘭、南非及英國)的一般人士,均不得登上任何到港航班。而曾逗留於A組指明地區的豁免人士(包括機組人員),均必須在到港後於指定檢疫酒店進行21天自我隔離。他們亦須於抵港後接受「檢測待行」(即接受檢測並於機場或指定地點等候結果)及於抵港第12天及第19或20天再次進行檢測。與此同時,政府亦對曾逗留中國以外其他非A組指明地區的一般人士,延長檢疫期為21天。
 
  政府按防控風險評估於二○二一年二月五日宣布再進一步收緊豁免人士的檢測及隔離安排。由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所有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的獲豁免檢疫人士均須接受「檢測待行」。為進一步減低豁免人士在豁免檢疫期間接觸社區,政府已在機場為機組人員及其他豁免人士設立專屬的檢疫通道,讓豁免人士在接受病毒檢測及辦理入境手續後,直接經由專屬的檢疫通道前往指定候車處,乘搭點對點的交通,前往其下榻的地方,以盡量減低輸入個案傳入社區的風險。
 
  所有在過去21天曾逗留中國以外非A組指明地區的抵港機組人員,須於檢測完成後於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機場酒店(即逸泰居酒店或香港天際萬豪酒店)自我隔離直至下一航班啟程。如上述機組人員屬本地機組人員並欲離開機場範圍,則必須先於指定檢疫酒店自我隔離14天(包括於抵港第12天進行檢測),方可進入社區,並在其後七天內接受醫學監察(包括於抵港第15天及第19或20天進行檢測),方可再次執勤。只曾前往美國阿拉斯加安克拉治以封閉方式停留的貨機機組人員可獲豁免,無須於指定檢疫酒店自我隔離,但仍須在抵港21天內接受醫學監察及於抵港第7、12、15天及第19或20天進行檢測。
 
  所有其他豁免人士接受「檢測待行」後,均須於在港期間重複進行病毒檢測。此外,除總領事或同等/較高職級的駐港代表及政府人員外,其餘所有在過去21天曾逗留中國以外地區(但未曾逗留A組指明地區)並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機構人員,必須於所屬機構安排的地點自我隔離21天,並於隔離期間重複進行病毒檢測。
 
  至於經陸路口岸入境從中國其他地區抵港受第599C章規限的人士,當中一般人士入境後必須在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14天強制檢疫,而豁免人士(除已接受恆常檢測安排的人士),亦須接受檢測。
 
  除了病毒檢測,衞生署會要求上述獲豁免人士於留港期間進行21天/14天醫學監察,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兩次,如有不適應盡快向衞生署呈報。此外,有關人士在入境時,均須通過衞生署在口岸進行的體溫監測和健康申報程序。
 
  由二○二○年二月至二○二一年一月,於各出入境管制站向獲豁免人士(包括根據第599C及第599E章獲豁免的人士)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的數字如下:
 
月份 於各運作中的出入境管制站向獲豁免人士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數目
二○二○年二月 93 602
二○二○年三月 39 211
二○二○年四月 36 039
二○二○年五月 40 220
二○二○年六月 45 943
二○二○年七月 53 405
二○二○年八月 41 155
二○二○年九月 45 689
二○二○年十月 43 885
二○二○年十一月 45 440
二○二○年十二月 46 145
二○二一年一月 42 584
註一:運作中的出入境管制站包括香港國際機場、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深圳灣、文錦渡、落馬洲、沙頭角及香園圍(由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啟用)。
註二:獲豁免人士於每次入境香港時均獲發新的醫學監察通知書(除註三所述情況外)。
註三:現時,持有於過去14日內發出的有效醫學監察通知書的「跨境貨車司機及必要的陪同人員」,將不會於每次入境香港時獲發新的醫學監察通知書。
 
  衞生署並沒有備存有關從各國家/地區抵港的獲豁免人士發出醫學監測的分項數字。
 
(四)自二○二○年七月至今(截至二○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共錄得227宗涉及海員和機組人員的2019冠狀病毒病個案,當中14.1%來自菲律賓,12.3%來自俄羅斯,11.9%來自美國,10.6%來自印度等。衞生署並沒有備存其他獲豁免人士的確診數字。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