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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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貓」和「狗」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7部有關「意外」部分第56條下的指明「動物」定義内。

  《條例》第56(1)(6)條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指明「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根據第56(2)條及56(2A)條,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現行指明「動物」的定義涵蓋馬、牛、驢、騾、綿羊、豬及山羊共七種動物。該條文在多年前訂立,以便禽畜擁有人向有關司機就所受損失追討賠償。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罰款10,000元和監禁12個月,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亦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及不遲於24小時内報警的司機,則可處罰款1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近年,市民飼養的貓隻和狗隻數目不斷上升,牠們因走失而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也隨之增加,而牠們遭車輛撞倒受傷或死亡的意外亦不時發生。政府建議修訂《條例》第56條下指明「動物」的涵蓋範圍,加入「貓」和「狗」,使以上的規定和罰則同樣適用於有貓隻或狗隻被撞倒的交通意外。

  警方接獲動物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報告時,會按需要通知漁農自然護理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等部門或機構,協助治理有關動物。我們期望在修訂法例後,在意外中受傷的貓隻和狗隻能獲得及時的治理;司機方面亦能提高警覺,多留意道路上的動物,減少這類意外的發生。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為加強保障動物福利踏出重要一步。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