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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司法覆核和法律援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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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司法覆核案件的宗數近年急增,當中不少個案的入稟人獲法律援助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有市民質疑,現行司法覆核和法援的制度被濫用,致使大量司法資源和公帑被浪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司法覆核相關案件如表一所列的統計數字;
 
表一
司法覆核相關案件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i)許可申請
(a)入稟的宗數
         
(b)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宗數          
(c)入稟人獲批許可的宗數          
(ii)就許可申請遭拒提出的上訴
(a)入稟的宗數
         
(b)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宗數          
(iii)司法覆核的實質法律程序
(a)入稟的宗數
         
(b)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宗數          
(iv)就司法覆核決定提出的上訴
(a)入稟的宗數
         
(b)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宗數          
 
(二)過去五年,每年司法覆核相關案件入稟人的法援申請如表二所列的統計數字;及
 
表二 
司法覆核相關案件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i)入稟人的法援申請
(a)接獲宗數
         
(b)獲批宗數          
(c)獲批個案招致的公帑開支          
(ii)入稟人獲批法援而政府是訴訟一方的案件
(a)入稟的宗數
         
(b)招致的公帑開支          
(c)政府勝訴的宗數(百分比)          
(d)政府敗訴的宗數(百分比)          
 
(三)當局有何新措施防止司法覆核和法援的制度被濫用;會否設立機制,定期檢討該兩個制度的申請審批程序,以防止出現濫用的情況?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司法機構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司法機構,在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案件數目及獲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案件數目如下:
 
入稟年份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a)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案件數目 228 1 146 3 014 3 889
(b)獲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之案件數目
(截至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30 56 97 25

#數字代表於該年度入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當中,截至二○二○年十一月十日,獲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之案件數目。此等統計數字是實時的資料,可能會因為製備報告日期及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變動。
 
註:二○二○年的數據現正製備中。初步估算,有超過2 000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除上述有關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數字,其他在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入稟的司法覆核相關案件數目如下:
 
入稟年份 (a)就許可申請遭拒而提出的上訴案件數目
二○一六 13
二○一七 57
二○一八 410
二○一九 372
入稟年份 (b)入稟的司法覆核案件數目
二○一六 31
二○一七 29
二○一八 40
二○一九 15
入稟年份 (c)針對司法覆核決定而提出的上訴案件數目
二○一六 21
二○一七 18
二○一八 20
二○一九 21
 
  在二○一六年至二○二○年間,法援署就司法覆核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請及批出法援證書(包括涉及政府或公營機構為訴訟一方)的數目如下:
 
與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件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a)接獲申請宗數 437 1 046 1 547 797 359
(b)獲批宗數 27 29 60 81 82
 
註:上述列出的獲批法援證書數目涵蓋問題中所述的各類情況,包括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案件、獲批予許可後進行的司法覆核案件、已入稟的司法覆核案件,以及就許可申請遭拒及司法覆核敗訴後而提出的上訴案件。法援證書可能並非在接獲申請的同一年內批出。
 
  以下是過去五個財政年度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的支出數額:
 
財政年度 司法覆核案件
法律費用支出#
(百萬元)
二○一六至一七 36.3
二○一七至一八 26.6
二○一八至一九 29.5
二○一九至二○ 37.6
二○二○至二一
(截至一月三十一)
29.1*
 
#司法覆核案件法律費用支出總金額為該年度的法援司法覆核個案總支出,當中包括並非在該年度批出法援證書的司法覆核案件的支出。
 
*有關數額在年終結算後或會有所更改。
 
  法援署在審批法援申請(包括與司法覆核有關的申請)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個別申請涉及的司法程序階段,以及個別司法覆核案件涉及的訴訟方身分(例如政府或公營機構),並不是法援署審批和處理法援申請個案的考慮因素。因此,法援署沒有備存相關的詳細分項統計數字。

(三)司法機構表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的規定,除非已取得法庭的許可,否則不得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在申請所關乎的事宜中有充分利害關係,否則不得批予許可。根據司法機構的運作經驗,此需要取得法庭許可的要求,有助篩除沒有合理可爭辯論據且不具實際勝訴機會的司法覆核申請。
 
  由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總數由228宗大幅上升至3 889宗,主要來自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其數目由二○一六年的60宗增至二○一九年的3 727宗。在二○二○年(截至九月三十日),已入稟的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數目為1 879宗。其他一般的司法覆核個案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約160宗,並沒有明顯上升的趨勢。
   
  一直以來,司法機構均嚴謹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由二○一六年至二○一九年間入稟的案件,截至二○二○年十一月十日,已處理3 610宗個案,當中只有208宗(即約6%)獲批予許可;涉及免遣返聲請的3 071宗個案中,只有112宗(佔已處理案件的約4%)獲批予許可。
   
  在法援方面,其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法援署設有既定機制,防止法援遭濫用。《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法援條例》)規定,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這項審查準則同樣適用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所有法援申請(包括司法覆核申請)均由受聘於法援署內的法援律師負責審批工作。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法援署會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嚴謹調查並加以研究,以決定是否有合理理據批出法援。即使申請人成功獲批法援,法援署仍會不時審視個案,確保受助人仍具充分理據繼續獲得法援進行訴訟;否則,法援署會取消他們的法援資格。事實上,司法覆核個案僅佔民事法援以至所有法援個案的一小部分。在二○一九年及二○二○年,獲批法援證書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請分別只佔所有民事法援證書的1.6%及所有法援證書的1%。
   
  另外,《法律援助規例》(第91A章)(《規例》)亦訂明防止濫用法援的罰則。《規例》第9條規定,如任何申請人或受助人在提供資料時明知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法援署可撤回受助人的法援證書,並向受助人追討所有為受助人墊支的費用。法援署亦會將個案轉介警方跟進,有關人士經定罪後可被罰款及監禁六個月。法援署亦設有「陳述」機制,讓任何人士舉報申請人或受助人隱瞞或虛報資料,以便該署展開調查。
   
  此外,根據《規例》第11條,凡有人申請法援被拒兩次或以上,而各次申請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或事宜有關;或在其他情況下,其法援申請被拒達四次或以上,而法援署署長認為其行為構成濫用《法援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在為期最多三年內對該人士提出的任何申請均不予考慮。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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