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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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我謹動議二讀《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以全面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

《補充安排》的作用

  簽署《補充安排》旨在修訂於二○○○年二月一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使《安排》與國際仲裁的現行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過程中參考了多年來的實踐經驗以及仲裁業界的意見。《補充安排》中所作出的修訂均根據《紐約公約》的精神提出,沒有構成任何重大的政策改動。

  《補充安排》對《安排》進行修訂,包括採用仲裁地方式重新定義《安排》的適用範圍,以及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以符合《紐約公約》下的現行國際仲裁慣例。

《補充安排》的實施

  上述修訂均須透過修訂《仲裁條例》實施。

  內地與香港特區將於相關內部程序完成後,公布《補充安排》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

諮詢

  律政司就簽署《補充安排》和修改《仲裁條例》的有關建議徵詢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諮詢委員會對《補充安排》的簽署和相關修例建議表示一致支持。香港法律執業者及仲裁界亦普遍對簽署《補充安排》表示歡迎。

  律政司在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舉行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事務委員會簡述《補充安排》的簽署情況,以及為實施《補充安排》而對《仲裁條例》作出的修訂建議。事務委員會對建議不持異議,香港大律師公會也在會上對建議表示支持。香港律師會亦致函律政司對上述修例建議表示支持,並希望政府能加快相關立法程序以全面實施《補充安排》。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修訂《仲裁條例》第2條中「內地裁決」的定義及廢除該條中「認可內地仲裁當局」的定義,並廢除《仲裁條例》第97條。其效果是,不論仲裁裁決是否由根據《仲裁條例》第97條公布的名單所指明的仲裁當局作出,只要它是按照《中國仲裁法》作出的,便可根據《仲裁條例》強制執行。故此不再需要公布上述名單。

  《條例草案》亦廢除《仲裁條例》第93條,以解除該條文對強制執行內地裁決的限制。其效果是,就執行某內地裁決而言,可在香港和內地同期作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除上述修訂外,《條例草案》亦對《仲裁條例》第2條中內地的定義作出輕微文本修訂,及在《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第609章,附屬法例A)的附表中加入四個《紐約公約》新締約方,以更新該附表。

結語

  主席,律政司不時檢討香港的爭議解決制度,並針對社會需求,積極尋求完善香港和內地在民商事法律事務的司法合作。我們相信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能為業界帶來裨益,亦能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