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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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
大家好。今天希望向大家報告有關落實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修例工作的進度,及介紹《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內容。
修例的背景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香港特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一六年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導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四)條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條的規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指定的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規定,作出清晰的解釋(《解釋》)。
《解釋》清楚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亦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解釋》外,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頒布實施的《香港國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亦對宣誓要求有明確規定,當中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此外,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明確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因應上述各項法規及決定的頒布,我們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和相關法定程序。接着,我會向大家介紹,今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的《條例草案》的修訂內容。
修例的內容
《條例草案》的內容有六項重點:
(一)在法例中清楚解釋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
(二)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
(三)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及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
(四)統一監誓人的安排;
(五)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 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及
(六)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以下我會進一步說明修例的主要方向。
(一)「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
我們建議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解釋。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令「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更加清晰、明確。
具體而言,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單,則屬符合有關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他若作出或意圖作出負面清單所列行為,則屬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正面清單的行為主要有六項,包括: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
(2)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
(3)擁護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及中央根據《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力;
(4)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
(5)擁護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及
(6)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維護香港特區利益。
負面清單的行為主要有: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的象徵標誌等等。
(二)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區議會議員的基本責任,因此,我們將區議員納入今次修例範圍,我們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引入相關的宣誓要求。
根據《條例草案》,區議員須符合的宣誓要求將與其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指明的公職人員一致,並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區議會誓言。條例通過後,民政事務局會盡快安排現任區議員依法宣誓。
(三)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及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
參照二○一六年十一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要求,我們已在《條例草案》中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須作出誓言的人若故意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誓言字句;或不真誠或不莊重地宣誓,即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四)監誓人安排
現時,《宣誓及聲明條例》指定不同人為不同類別的公職人員的監誓人。有見及監誓人的重要角色,我們建議劃一由行政長官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的監誓人。
我們亦建議在實際操作上提供彈性,讓行政長官可以授權他/她認為合適的人代為監誓。
(五)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後果,並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三條訂明,「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2條已可涵蓋作出虛假宣誓的行為。
至於違反誓言的行為,我們需要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加入違反誓言及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為喪失出任相關議席資格的理由。
執行機制是由律政司司長提出,若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關議員已喪失出任相關議席的資格,則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或《區議會條例》第 79條提出法律程序,尋求法庭宣告該議員喪失議席。
一旦律政司司長按此機制提出法律程序,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有最終決定。
為加快相關的司法程序,我們參考了現行各公共選舉中的選舉呈請機制, 為相關法律程序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初審判決的一方,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無須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中級上訴, 以期更快確定議席。
(六)五年內不得參選的限制
為反映誓言的莊嚴及相關公職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對未能符合與宣誓相關的各項要求的人參選權應施加限制。
具體來說,我們建議若某人在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舉行前的五年內曾:因拒絕或忽略宣誓而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或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則該人無資格獲提名或當選。
換句話說,某人如果被裁定拒絕或忽略宣誓,或違反誓言,五年內不得參選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和區議會議員。
結語
今次的修例工作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其《解釋》,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我們相信《條例草案》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條例草案》將於本星期五(二月二十六日)刊憲,並於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02分
香港時間20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