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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就防疫規例嚴厲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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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再次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及公眾娛樂場所管理人切勿鬆懈,須嚴格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的指示。食環署會繼續巡查餐飲業務及公眾娛樂場所,對違例者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食環署於二月十九日及二月二十日,分別向深水埗區及旺角區各一名涉嫌違反《規例》的規定(分別關於佩戴口罩及桌子之間的距離或分隔)的餐飲業務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有關餐飲處所因為未有採取相關的規定或限制,須於執法人員發現後的翌日起採取減低傳播風險的相應措施,即在下午六時正至翌日上午四時五十九分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餐飲業務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並須安排不多於二人同坐一桌,分別為期三天及七天。

  另外,食環署亦於二月十八日,向觀塘區一名涉嫌違反《規例》的規定(關於量度體溫及妥善展示載有「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的公眾娛樂場所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有關處所因為未有採取相關的規定或限制,須於執法人員發現後的翌日起採取減低傳播風險的相應措施,即須關閉處所14天。由於該公眾娛樂場所負責人涉嫌無牌經營公眾娛樂場所,食環署亦已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向有關人士展開檢控程序。

  食環署及後於二月十九日再次巡查該觀塘區處所,發現有關人士未有按《規例》關閉處所,於是再次按《規例》向該處所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

  根據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按《規例》就餐飲處所發出的現行指示,由二月十八日起至三月三日,餐飲業務負責人如採取一系列防感染措施,可放寬堂食時間至下午九時五十九分及不多於四人同坐一桌。而部分表列處所包括公眾娛樂場所在符合有關規定及限制下,亦可予開放。若餐飲業務負責人或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規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4(1)條,如無獲批牌照,任何人不得經營或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4級(25,000元)罰款及監禁六個月,以及如屬持續罪行每日另加罰款2,000元。

  為減低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的風險,發言人強烈呼籲餐飲業務負責人及公眾娛樂場所管理人,同心協力及持之以恆地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的相關規例。發言人亦提醒有關負責人及市民須自律及合作,同心抗疫。
 
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