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五萬五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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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相關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及年假薪酬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項共約三十八萬七千元,而上述的欠付工資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及年假薪酬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0分
香港時間15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