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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國旗及國徽條例》修訂工作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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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介紹《國旗及國徽條例》修訂工作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議員:
 
   很高興今天來到事務委員會,向各位議員介紹《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修訂工作,即《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立法方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去年十月十七日通過《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修正草案。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已於今年一月一日起於全國施行。
 
  《國旗法》及《國徽法》是全國性法律,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實施。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以落實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內適用於香港的規定。
 
  我們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時會遵從兩個原則:
 
  第一,《修訂條例草案》要充分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規定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明確維護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
 
  第二,在草擬《修訂條例草案》時,我們會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以作出適當的調整。
 
  按照這兩個原則,我們擬備了《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立法方向。就《修訂條例草案》的實際條文、具體細節及執行安排,我們正與相關政策局及部門跟進,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讓議員就實際條文逐一審議。
 
  我現在簡單介紹兩部全國性法律,即《國旗法》及《國徽法》的主要修正內容。
 
  根據關於《國旗法》及《國徽法》的修正草案的說明,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的原意,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時並進,以適當修改兩部法律,完善國家標誌制度,維護國旗及國徽的權威和尊嚴。
 
  就《國旗法》而言,隨着國旗的使用越趨廣泛,針對在實施《國旗法》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經修正的《國旗法》對國旗的使用規則作出完善規範,例如增加國旗非通用尺度使用的場合和要求,增加升掛、使用國旗的場合和要求,完善國旗的禮儀規範和使用規則,加強規範國旗及其圖案的使用,加強國旗宣傳教育等,以形成維護國旗尊嚴的意識和社會氣氛,更好維護國家的形象和尊嚴。《國旗法》的條文由修正前的二十條增至二十四條。
 
  就《國徽法》而言,針對在實施《國徽法》中影響國徽權威和尊嚴的問題,主要的修訂包括增加懸掛國徽的場合,完善及明確規範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情形及範圍,對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國徽作出更靈活的規定,加強國徽宣傳教育等。《國徽法》的條文由修正前的十五條增至十九條。
 
  特區政府會根據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適當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修訂的方向主要包括:
 
(一)將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立法目的及原意,適當地納入《修訂條例草案》;
 
(二)就新增須展示及使用國旗及國徽,而適用於香港的機構、場合及場所,沿用現行《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條文,繼續由行政長官作出規定,並以憲報形式公布;
 
(三)就有關學校升掛國旗、舉行升旗儀式及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及國徽知識的規定,以及其他宣傳國旗及國徽知識的規定,會參考《國歌條例》適當地納入《修訂條例草案》;
 
(四)就舉行升旗儀式的禮儀規範,適當地納入《修訂條例草案》;
 
(五)就國旗及國徽非通用尺度使用的要求,適當地納入《修訂條例草案》;
 
(六)就新增不得使用國旗及國徽的情形,以及有關收回或者處置國旗及國徽的規定,適當地納入《修訂條例草案》;以及
 
(七)就在公共場合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行為的條文,會參考《國歌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
 
  如《國歌條例》一樣,《修訂條例草案》的精神是希望市民大眾尊重同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禁止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我們理解部分市民或會因為擔心某些行為會否觸犯《修訂條例草案》而有疑問,及期望《修訂條例草案》提供清晰指引。我必須指出,就判斷個別行為是否觸犯法例,須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及證據,包括是否故意觸犯等,因此,條例的條文並不能概括所有情境。我希望強調,只要尊重國旗及國徽,市民絕對不用擔心,亦不會誤墮法網。
 
  我希望透過今天的會議,聆聽議員對《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立法方向的意見。在草擬《修訂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們會充分聆聽及考慮市民及議員的意見,以期在本立法年度內盡快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歡迎議員現在就《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立法方向提出意見。
 
2021年2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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