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打擊外籍家庭傭工「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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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現時,僱主聘請外籍家庭傭工(外傭)需負擔高昂費用,包括外傭抵港後在酒店強制檢疫21天的食宿費。一旦外傭提早終止僱傭合約或故意表現惡劣迫使僱主將其解僱,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有關僱主便會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此外,為節省開支和減低感染疫症的風險,不少準僱主不惜以較高薪酬聘請在港外傭,因而加劇了跳工問題。就打擊外傭跳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接獲多少宗外傭工作簽證申請;該等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原有的僱傭合約已提早終止,以及因有關申請人被視為跳工而被拒絕;有否檢討打擊外傭跳工措施的成效;
 
(二)政府會否考慮,規定外傭必須由原居地直接來港履新,以及僱傭合約已完成或終止的外傭必須於兩星期內返回原居地;會否設立機制讓外傭的前僱主監察有關的外傭是否確實已返回原居地;及
 
(三)鑑於有職業介紹所教唆外傭跳工,政府會否修訂法例,容許外傭僱主向該等介紹所追討有關損失,以加強對僱主的保障?
 
答覆:
 
主席:
 
  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和勞工處後,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現行規定,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如欲於完成僱傭合約後再受僱於另一僱主,一般而言須於合約完成後離開香港返回原居地,及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作簽證。外傭如在兩年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合約,則須於終止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返回原居地。除特殊情況外,外傭如未有按規定離開香港返回原居地,其工作簽證申請通常不會獲得批准。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未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等。此外,外傭須按入境處施加的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外傭如逾期逗留,屬違反逗留條件,可被檢控。在二○二○年,共有187宗個案被定罪,有關外傭分別被判罰款2,000元至監禁12個月。
 
  「跳工」破壞僱傭關係,對僱主造成不公及不便,入境處一直積極打擊並於二○一三年六月成立特別職務隊。在審核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將懷疑個案轉交特別職務隊作出調查,包括審查申請人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
 
  根據入境處提供的資料,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共接獲的外傭入境簽證申請,表列如下:
年份 外傭入境簽證申請
二○一八 103 014
二○一九 102 495
二○二○ 74 253
註一:上述數字不包括與同一僱主續約、完成合約轉換僱主或因特殊情況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而入境處視為合理的申請(即較早前提及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未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等。)
 
註二: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一)要求的分項數字。
 
  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每年分別有1 1841 709及1 776宗外傭簽證個案的申請因懷疑「跳工」被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跟進。特別職務隊分別於該三年拒絕了165、267及319宗涉嫌「跳工」的申請。另外,因被調查而申請人自己撤銷申請或未能跟進的申請則有200、132及217宗。以二○二○年而言,被特別職務隊拒絕的申請個案較二○一八年增加百分之九十三。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抗疫措施,其中包括容許外傭申請在港延長逗留至不超過一個月的期限。有關措施的原意,是回應僱主對聘請外傭的需求,而且減少外傭因往返原居地而受感染的風險。鑑於有個別外傭濫用此措施「跳工」,我們亦關注到外傭入住宿舍而增加感染風險,政府於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調整措施,外傭如提早終止合約,須按原有政策於終止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以防止個別外傭濫用機制「跳工」。與此同時,入境處會加快處理身處香港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以減少其逗留於住宿設施的日數。
 
  根據聘用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第12條,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處提出書面通知。通知書設有欄目給僱主及外傭填寫終止合約的原因。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作為日後審理該外傭簽證申請時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7(a)條,僱主於合約被提早終止或屆滿時,須支付外傭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費,以確保外傭能順利返回原居地,避免外傭因為缺乏旅費而滯留香港。雖然合約並沒有就僱主給予外傭旅費這項要求作出特定規定,政府一直建議僱主直接向外傭提供從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機票,而非以等價的現金作為替代。此舉有助減低外傭逾期留港的機會。就提早終止合約後轉換僱主的申請,除特殊情況外,入境處只會簽發工作簽證予已離港的申請人,故現行機制已能確保申請人確實已離港,以減少「跳工」的風險。
 
  入境處關注外傭「跳工」的問題,特別職務隊不時檢討並調整其工作策略,並會採取更積極的措施,例如加強抽查所有涉及提早終止合約的申請個案以及與勞工處加強溝通及交流資訊,以查察懷疑鼓勵或教唆外傭「跳工」的職業介紹所。
 
(三)根據《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職業介紹所應確保向僱主推薦的應徵者能符合僱主的要求。一般而言,僱主期望職業介紹所推薦的外傭能夠完成為期兩年的「標準僱傭合約」。勞工處曾接獲職業介紹所教唆外傭「跳工」的投訴,包括向外傭求職者提供現金奬賞等金錢誘因,吸引他們使用其服務處理續約事宜或尋找新僱主。勞工處已就每宗投訴展開調查,派員巡查,並提醒職業介紹所不應鼓勵外傭「跳工」。相關職業介紹所已停止該等不良營商手法。勞工處亦已向所有外傭職業介紹所發信,提醒他們不應透過不良營商手法鼓勵或教唆外傭「跳工」。
 
  《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分別與僱主及求職者訂立書面服務協議,清楚列明服務條款和範圍,以及收取的費用。勞工處已透過不同途徑提醒僱主應與職業介紹所釐清各項退款安排及保證條款,包括外傭提早終止合約時的退款安排。
 
  若有足夠證據證明職業介紹所沒有遵守《實務守則》,勞工處可撤銷、拒絕發出或續發其牌照,或發出警告以敦促其糾正錯誤。
 
  如職業介紹所未能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僱主可作出民事追討,以保障僱主作為消費者的權益。
 
  多謝主席。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