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打擊在港非法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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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答覆︰
問題:
有本地漁民投訴,近年不時有人在香港水域內非法捕魚,並使用本港禁止的手段捕魚,不但破壞本港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和影響本地漁民生計,亦令本港禁止拖網捕魚、限制漁船數目及保護海岸公園等法例形同虛設。該等漁民指出,政府部門執法不力和不能跨境執法,以致非法捕魚問題日趨猖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本人得悉,非法捕魚的船隻因遮蓋了牌照編號而難以識別,政府會否研究其他方法(例如使用漆彈)及應用新科技,以加強執法效率;
(二)有否計劃與內地當局就打擊非法捕魚進行聯合執法行動;如有,執法行動的詳情及困難何在;會否與內地當局建立跨境非法捕魚活動的通報機制;及
(三)有否評估現行法例及執法力度是否能有效打擊跨境非法捕魚活動;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如評估結果為否,政府會否修訂法例以加重有關罰則,並增撥資源以加大執法力度?
答覆:
主席:
根據《漁業保護條例》(《條例》),使用未經登記的船隻,不論是本地或非本地船隻進行捕魚,以及使用《漁業保護規例》(《規例》)所禁止的器具捕魚均為非法捕魚。《規例》禁止包括使用炸藥、有毒物質、電力及拖網器具等進行捕魚。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致力打擊非法捕魚,專責執法隊伍會不定時,包括凌晨時段,巡邏本港水域的非法捕魚黑點。該署會根據所收集的資料及情報,靈活調配資源,並與水警採取聯合執法行動。漁護署去年巡邏超過1 530次,與水警進行了55次聯合行動,成功檢控14宗非法捕魚個案,共44人被檢控及定罪。
近年漁護署旨在打擊非法捕魚的海上執法行動遇到不少挑戰,大多數從事非法捕魚作業的船隻都沒有按執法人員的指示或警告停下接受檢查,反而迅速逃離香港水域。這些船隻的牌照號碼亦會遮蔽,使執法人員難以跟進調查。海面不穩定時進行執法行動涉及大量資源,也有一定風險,令在海上截停拖網漁船存在一定困難。
就何俊賢議員的各部分提問,我們回覆如下:
(一)對於一些遮蓋船隻牌照及拒絕按指示停下的船隻,漁護署會應用科技,如透過實時衞星資料協助掌握這些船隻的資料,以便作跟進調查及追蹤。實時衞星資料亦有助執法隊伍確定可疑船隻的位置和數目,讓他們更有效調配資源,針對性打擊在非法捕魚黑點的活動,提高海上執法效率。此外,漁護署亦會與水警部署聯合行動,並在合適的情況下,使用截船器截停拒絕停航的可疑船隻,讓執法人員能登船進行搜證工作,提升執法成效。
(二)在《粵港農業合作框架協議》下,粵港雙方建立通報機制,打擊非法捕魚及越境捕魚活動。漁護署一直與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總隊)交換情報及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在聯合執法行動中,漁護署會要求總隊在邊界水域阻截在香港水域進行非法捕魚的船隻返回內地水域,交回漁護署調查處理。在海上進行聯合執法行動仍面對一些挑戰,例如通訊網絡未能完全覆蓋所有邊界水域。另外,在大範圍的海面上,雙方的執法隊伍需準確辨認非法捕魚船隻的位置亦有一定的困難,特別在惡劣天氣和視野下降的情況。就此雙方不斷研究改善訊息互通的方法,並共同制訂行動綱要,以提高行動效率。
另外,漁護署亦會透過現時的通報機制定期把巡邏時發現在香港水域非法捕魚的內地漁船資料轉交總隊,以便他們進行跟進調查,在源頭協助阻止內地漁民進入香港水域捕魚。
(三)根據《條例》,使用被禁止器具作捕魚,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使用未經登記的船隻捕魚,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法例實施至今,法庭判處的最高刑罰分別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三個月,並下令充公涉案的捕魚器具,包括繩纜、網具、攪纜機等。我們認為法庭判處的刑罰已具一定的阻嚇力。
為加強執法能力,食物及衞生局已向漁護署提供資源聘請人手,漁護署亦已增強和整合內部資源,成立上述專責進行海上執法的隊伍,人手由過往的18人增加至34人,船隻數目亦由三艘增至七艘,提高了打擊非法捕魚的機動性和應對能力。此外,漁護署最近與漁民合作,由漁民使用他們的漁船在海上協助收集非法捕魚的情報,並配合實時衞星資料的分析,協助署方掌握更多非法捕魚的資訊,從而策劃更有效的執法行動及調查。
多謝主席。
完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