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海外教育津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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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海外教育津貼計劃(津貼計劃),合資格公務員可就其九至十九歲並在英國或原籍國升學的子女申領海外教育津貼(該津貼)。在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不享有此項福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津貼計劃的推行情況,包括:
(i)合資格申領該津貼的公務員人數,並按其聘用條款(即本地聘用條款及海外聘用條款)列出分項數字、
(ii)申領該津貼的人數,並按聘用條款列出分項數字、
(iii)涉及的學生人數,並按獲發分類津貼(即寄宿學校津貼及走讀學校津貼)及其就讀學校所在地方列出分項數字,以及
(iv)平均就每名學生發放的津貼額及所涉總開支;
 
(二)過去三年,政府有否就津貼計劃的推行情況及延續性,諮詢各公務員工會;若有,諮詢的日期及事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與各工會設立恆常溝通機制,以定期了解它們對現行屬附帶福利性質的公務員津貼(包括該津貼)的意見;及
 
(三)有否計劃檢視和改善津貼計劃,包括擴闊該計劃的申請資格,使(i)公務員可就其在內地城市的院校升學的子女提出申請,以及(ii)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合資格提出申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海外教育津貼計劃於一九六四年開始推行,提供津貼的原因是當時香港的教育設施不足以應付以英語為母語的學童的需求,推行有關計劃可以讓當時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在原籍國升學。基於平等公正的原則,計劃的受惠人員範圍由一九七二年起擴大至包括本地人員。

  政府不時就各項適用於公務員的津貼進行檢討,以確保這些津貼切合時宜。經詳細檢討後,政府已由一九九六年起停止發放海外教育津貼予新入職公務員。根據現行政策,只有在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之前按本地條款受聘的合資格公務員可為其留學英國的子女申領海外教育津貼;若按海外條款受聘,則可為其留學原籍國的子女申領海外教育津貼。由於海外教育津貼屬這些合資格公務員當時聘用條款的一部分,政府須履行合約責任,保留其申領相關教育津貼的資格。
 
  就郭偉强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資格領取海外教育津貼的公務員約50 000人。隨着符合資格申領海外教育津貼的公務員陸續退休,領取相關教育津貼的公務員人數亦會隨之減少。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財政年度海外教育津貼的開支總額、領取津貼的人數、學生就讀學校所在地以及每名學生的平均津貼額載於附件。
 
(二)及(三)政府一直有就影響公務員的事宜進行員工諮詢,並在制訂公務員政策的過程中把員工意見考慮在內。公務員服務條款及條件如有重大修改,當局亦會先諮詢四個中央評議會職方的意見。現時,各中央評議會均會定期召開會議,職方代表可透過此平台就各項與公務員相關的事宜,包括各項公務員的附帶福利,直接向當局反映意見。
 
  當局曾就附帶福利性質公務員津貼進行全面檢討,並於二○○六年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凍結海外教育津貼上限,日後不再調整,直至該項津貼全面取消。有關安排沿用至今。考慮到海外教育津貼計劃已經不合時宜,政府並無計劃檢討或改變相關政策。
 
  然而,政府留意到近年有不少香港學生選擇到內地就學,當中不乏公務員的子女。基於政府鼓勵香港青年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政策,政府正積極研究擴大本地教育津貼的適用範圍至包括內地的中、小學的可行性,並會就有關事宜適時諮詢職方。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