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香港電台的運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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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香港電台(港台)的節目質素、管治和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過去兩年接獲不少就港台節目作出的投訴,並裁定部分節目的內容未能符合客觀、持平和資料準確的要求,政府有否新措施防止出現同類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檢討港台管治及管理的專責小組自去年七月展開工作至今的工作進展為何,以及預計專責小組何時提交和公布檢討報告;在落實檢討報告所提建議前,政府有否短期措施加強監察港台的管治及管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及政府部門的雙重角色不時出現矛盾,因此應將港台私有化,政府會否再次考慮讓港台脫離政府架構並轉為私營機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港台於前年播出的自製電視紀錄片《中國式‧是咁的──肯尼亞篇》內容偏頗,可能違反《香港電台約章》所載「着重提供準確、持平而客觀的公共事務節目」的編排節目目標,是否知悉通訊局有否收到相關投訴;如有,有否進行調查;如有調查,結果為何;如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電台(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須全面恪守《香港電台約章》(《約章》)。《約章》列明港台編輯自主,但必須恪守以下編輯方針:
 
(一)發放準確並具權威性的資訊;
(二)持平地反映意見,並公平地對待有意在公共廣播平台上發表意見的所有人士;
(三)不受商業、政治及/或其他方面的影響;以及
(四)秉持最高的新聞專業標準。

  廣播處長是港台的總編輯,負責制訂符合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的編審制度,以準確、持平及客觀的新聞、公共事務及一般節目,為市民提供資訊、教育及娛樂。作為港台的總編輯,廣播處長為港台最終編輯決定,並就港台節目監製所作的編輯決定負責。

  正如其他廣播機構一樣,港台亦必須確保其所有電視節目遵從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發布適用於持牌廣播機構節目標準的相關業務守則。通訊局作為法定機構,當收到公眾人士如對廣播機構(包括港台)節目的投訴,會按照既定機制,使用一致的標準及程序處理商營及公共廣播機構的節目投訴。

  按照《約章》及現行機制,目前已有一套獨立和公平的機制,處理對廣播機構的節目投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認為所有涉及節目內容的投訴,應透過這個行之有效的機制處理。

  就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在二○一九至二○及二○二○至二一(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兩個年度,通訊局共裁定七個有關港台節目的投訴個案成立,當中包括一個嚴重警告、三個警告、兩個強烈勸諭及一個不作出懲處的個案。
               
  對於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接連被裁定違反多項守則條文,商經局認為事件性質嚴重,已經嚴正要求港台作出正面和負責任的回應,包括全面檢討其節目編輯和製作的機制,以確保同類錯誤不會再發生。商經局一再強調,港台必須全面恪守《約章》、確切履行公共廣播機構的責任,並嚴格遵守通訊局的相關業務守則,以及確保達致應有的專業水平。

  因應通訊局接連裁定有關港台節目的投訴成立,及公眾對港台的關注,商經局為檢討港台的管治及管理而成立的專責小組於二○二○年七月十五日展開工作,檢討港台的管治及管理,並就改善其整體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執行方式提出建議,確保港台全面履行《約章》、遵守通訊局的業務守則,以及符合所有適用的政府規則和規例。檢討工作預計約六個月完成,專責小組會向商經局提交報告。

(三)港台目前的定位及公共職能是經廣泛討論及諮詢後作出決定。政府並於二○一○年八月公布《約章》,由時任政務司司長、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及廣播處長簽署,清晰列明港台作為香港的公共廣播機構須達到的公共目的及使命,以及港台作為政府部門的職責。

  政府目前沒有計劃將港台私營化,但會繼續改善港台的管治及管理以更全面及整體貫徹符合《約章》中對港台的要求。

(四)至於港台電視節目《中國式‧是咁的──肯尼亞篇》,根據紀錄,通訊局暫時並沒有收到投訴。如通訊局接獲相關節目的投訴,會按照既定程序處理。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