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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郊野公園內的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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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期有不少越野電單車愛好者在林村郊野公園雞公嶺的山坡練習駕駛,以致該處變得光禿禿一片,加劇水土流失,亦有原居民祖墳被撞毀。此外,有不少郊遊人士在郊野公園內放飛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而無人機操作不當所釀成的意外時有在該等地方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關於在郊野公園內(i)駕駛越野電單車及(ii)放飛無人機的非法活動,過去五年的(a)意外宗數及其引致的傷亡人數、(b)投訴宗數及(c)檢控宗數分別為何,並按郊野公園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計劃在郊野公園內加強執法工作,打擊這兩類非法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收緊相關法例和行政措施,以有效打擊這兩類非法活動?

答覆:

主席: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向致力打擊郊野公園內違規活動,以保護自然環境及保障郊遊人士的安全。漁護署職員在巡邏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時,如發現違規活動(例如未經許可在該些範圍內駕駛電單車等),會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A章)(《規例》)採取適當執法行動。署方亦會因應實際情況和市民舉報加強巡邏及安排特別行動以打擊違例活動。

  一般而言,在郊野公園範圍內操作無人機本身並不違法,但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飛航(香港)令》)第48條,任何人士不得罔顧後果或疏忽地引致或容許飛機(包括無人機)對他人或財產安全構成危險。如在郊野公園內發現或接獲懷疑違例個案,漁護署會轉介有關部門跟進調查。

  就劉議員的問題,在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及民航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漁護署分別接獲17宗及11宗有關郊野公園內進行電單車及無人機活動的投訴。按郊野公園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的表一。

  在檢控方面,根據《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包括電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否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過去五年,涉及郊野公園內非法電單車活動的檢控個案為76宗,另有15宗懷疑個案仍在調查中。按郊野公園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的表二。

  有關部門並沒有備存在郊野公園內進行電單車活動及操作無人機而引致的意外宗數及傷亡人數。過去五年並未有在郊野公園範圍內操作無人機而根據《飛航(香港)令》的定罪個案。

(二)漁護署十分關注越野電單車違例進入郊野公園的情況。漁護署職員會不時巡邏各郊野公園,如發現違反《規例》的行為,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就有關越野電單車違例進入林村郊野公園的問題,漁護署近日已派員前往該處視察及了解情況,亦已加強巡邏。由於涉事的越野電單車亦可能涉及其他違例行為,漁護署已與相關執法部門聯繫,安排聯合行動以打擊違規行為。

  此外,漁護署職員巡邏郊野公園時,亦會加強留意遊人使用無人機的情況,如有需要,會向有關人士作出適當勸喻,提醒他們操作無人機時應注意自己及他人的安全,避免對其他郊遊人士造成危險或滋擾、或對自然環境或郊野公園設施造成破壞。如發現或接獲懷疑違例個案,漁護署會轉介有關部門跟進調查。

(三)根據《規例》,在郊野公園進行違規電單車活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漁護署會繼續監察郊野公園內違規電單車活動的情況,有需要時會適時檢視相關法例及罰則。

  此外,民航處現正檢討香港的無人機規管機制,務求既能保障公眾安全,又能配合無人機的技術發展及日趨多元化的用途。民航處於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分別進行顧問研究及公眾諮詢,以探討如何優化現行規管機制。在評估所蒐集的意見後,民航處已在二○一九年六月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民航處現正跟進事務委員會提出的意見,並就優化無人機規管機制草擬法例,以便盡快提請立法會審議。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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