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約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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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三張清拆令,本月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約十八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新界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三個面積合共約46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一個於天台樓板開鑿的僭建洞口。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先後三次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九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四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十五日再次被定罪及重罰共十七萬九千二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三十一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1年1月31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