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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暫時中止徐秋孟的註冊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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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條已經暫時中止徐秋孟載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1)(ea)條所備存的紀錄冊中的所有有關資料,為期四個月,由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五月二十六日止(註)。
   
  是次紀律行動是根據金融管理專員的調查結果作出的。有關調查發現徐秋孟於二○一八年三月處理一位客戶要求發出銀行資產證明的指示時,把該客戶在一份錯誤的指示表格上的簽名影印,然後貼於另一份正確的指示表格上,再將已經貼上該簽名影印本的正確指示表格複印,並將其傳真至有關註冊機構(銀行)的分行,以假裝該指示表格是該客戶為發出銀行資產證明而作出的傳真指示。
   
  經考慮《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29(1)(c)及(d)條,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後,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徐秋孟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徐秋孟的上述不誠實行為,令她是否有能力誠實地進行受規管活動,以及其信譽、品格及可靠程度受到質疑。
   
  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行動時,已經考慮此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
 
  • 徐秋孟複印及貼上客戶簽名的行為屬單一事件;
 
  • 徐秋孟的行為並非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
 
  • 該客戶及銀行沒有因為徐秋孟的行為而蒙受任何損失;
 
  • 徐秋孟表現合作,並承認其不當行為及對其行為表示悔意;及
 
  • 徐秋孟過往並無遭受金管局或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徐秋孟曾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就金融管理專員的紀律處分決定提出覆核申請。然而,徐秋孟其後決定撤回其覆核申請。上訴審裁處亦批准徐秋孟撤回其覆核申請。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受規管人士在履行其職責時須秉持高度的誠信及專業水平,這對維持客戶信心極為重要。他們應避免因貪圖一時方便而『走捷徑』;此舉可引致更廣泛的負面後果。」

註:個案發生時,徐秋孟受僱於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徐秋孟現為有關人士,並受僱於另一間註冊機構。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