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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處理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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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過去七個財政年度用於處理免遣返聲請及有關工作的公帑開支逾60億元,而本財政年度有關開支預算高達12.27億元,創七年新高。截至去年十月,約有13 000名免遣返聲請人(聲請人)在港,當中逾8 000人就其聲請結果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部分聲請人更就該等申請的結果提出上訴。有市民認為司法程序及法律援助(法援)制度被濫用,虛耗大量公帑及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兩年每年司法機構接獲多少宗聲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以及聲請人就該等申請的結果提出上訴的宗數;
 
(二)過去三年,每年法律援助署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聲請人提出的法援申請;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政府有否發現法援制度被聲請人濫用的情況;如有,有何解決方案;
 
(三)鑑於在法援制度下每名律師及大律師在過去12個月內可接辦民事法援案件宗數上限分別為35及20宗,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i)律師及(ii)大律師在過去12個月內接辦免遣返聲請案件,並按案件宗數所屬範圍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有何措施防止律師及大律師接辦過多免遣返聲請案件,因而影響他們向本地受助人提供服務;
 
年份:__
  接辦免遣返聲請案件宗數
5或
以下
6至
10
11至
15
16至
20
21至
25
26至
30
31至
35
(i)              
(ii)         (不適用)

(四)有何措施防止免遣返聲請案件集中由某數名律師或大律師接辦,以及有何新措拖防止該等案件出現包攬訴訟的問題;及
 
(五)鑑於免遣返聲請相關案件宗數近年激增,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會否考慮設立特別法庭以加快處理積壓的個案,以免阻延其他民事案件的審理;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司法機構會否考慮延長法庭的辦公時間及安排法庭於星期六開庭進行聆訊?
 
答覆:

主席:
 
  司法機構表示,為免司法覆核(包括與免遣返聲請案件有關的司法覆核)被濫用,司法覆核的申請必須在取得法院的許可後方可提出。此規定有助篩除沒有合理可爭辯論據且不具實際勝訴機會的案件。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訟庭)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又或司法覆核許可獲批准後的司法覆核申請被原訟庭駁回,申請人可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庭)提出上訴。如上訴庭駁回有關上訴,申請人可向上訴庭或終審法院(終審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如申請人獲批上訴許可,便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法律援助(法援)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法援條例》)規定,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在法援獲批後,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可透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內專業律師為受助人行事,亦可指派由署長或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名冊》)內挑選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司法機構表示,二○一八年至二○二○年(截至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案件在各級法庭的數目如下:
 
二○一八至二○二○年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案件數量
(截至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入禀年份 案件數量
向原訟庭入禀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二○一八 2 851
二○一九 3 727
二○二○(截至九月三十日) 1 879
上訴法庭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民事上訴案件
二○一八 393
二○一九 351
二○二○(截至九月三十日) 349
終審法院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民事)上訴許可申請
二○一八 65
二○一九 388
二○二○(截至九月三十日) 199

(二)由於二○二○年的數據仍在整理中,以下是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法援署就免遣返聲請的法律援助申請、批出的法援證書及申請被拒的數目:
 
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法援申請
年份 接獲申請數目 批出的法援證書數目^ 申請被拒的數目^
二○一七 1 020 32 981
二○一八 1 500 46 1 429
二○一九 690 71 620
^部分批出的法援證書或部分被拒個案未必涉及同年所提出的法援申請。

  法援署設有既定機制,防止法援遭到濫用。如上文所述,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為此,所有法援申請(包括涉及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司法覆核申請)均由受聘於法援署內的法援律師負責審批工作。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法援署會嚴謹地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並加以研究,以決定是否有合理理據批出法援。即使申請人成功獲批法援,法援署仍會不時審視個案,確保受助人仍具充分理據繼續獲得法援;否則,法援署會取消他們的法援資格。

  就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法援申請,在被拒絕的申請中,絕大部分是因為未能通過案情審查。

  事實上,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法援申請的獲批比率甚低。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這類案件的獲批比率為4.6%,只佔所有獲批法援民事案件的0.84%。

(三)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法援署委派律師/大律師處理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法援個案數字如下:

二○一七年:
  5宗或以下 6至10宗 11至15宗 16至20宗 21至25宗 26至30宗 31至35宗
律師
總數
20 4 0 0 0 0 0
大律師
總數
22 0 0 0 0 0 0

二○一八年:
  5宗或以下 6至10宗 11至15宗 16至20宗 21至25宗 26至30宗 31至35宗
律師
總數
22 3 1 0 0 0 0
大律師
總數
15 2 0 0 0 0 0
 

二○一九年:
  5宗或以下 6至10宗 11至15宗 16至20宗 21至25宗 26至30宗 31至35宗
律師
總數
20 1 3 0 0 0 0
大律師
總數
21 5 0 0 0 0 0
 

  上述數據顯示,個別律師或大律師接辦過多免遣返聲請案件的情況並不存在。無論如何,為確保外委律師不會接辦過多法援案件,法援署規定每位律師接辦案件數目的上限。就民事法援案件(當中包括免遣返聲請案件)而言,每位律師在過去12個月不得接辦超過35宗民事法援案件,而每位大律師則不得接辦超過20宗民事法援案件。

(四)包攬訴訟或助訟在香港均屬刑事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有關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可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就法援受助人提名律師方面,為防止不當兜攬或包攬訴訟的活動,法援署經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及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意見後,於二○一三年九月引入「申報制度」,以確保受助人提名某一名律師時,該提名純屬受助人的意願,並無與任何人(包括被提名的律師、其僱員、代理或索償代理)達成協議,攤分在訴訟中可能討回的任何損害賠償、財產或訟費。另外,法援署亦一直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保持溝通,避免法援個案涉及不當的兜攬活動,並透過宣傳教育向公眾發出嚴肅處理有關外委律師不當行為的清楚訊息。因應個別事件的性質,法援署亦可能會將個案轉介警方調查。

  至於法援受助人可提名律師的做法,《法援條例》訂明,署長除可透過署內律師為受助人行事外,亦可指派由署長或受助人在《名冊》內挑選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當受助人按照《法援條例》自行提名律師,法援署基於受助人的利益,一般會重視其提名。但若法援署認為受助人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例如獲提名的律師由於過往的工作表現欠佳、曾遭其監管機構判處紀律處分,或訴訟所用語言等問題,可能會損害受助人在訴訟中的利益;又或受助人曾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重複或很遲才要求更換律師等原因,法援署亦可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受助人在提名律師時,一般挑選具有豐富處理相關案件經驗及專長的律師,然而有關律師均須符合法援署委派準則(包括可委派個案及/或法援金額上限),方會獲得法援署委派。事實上,在二○一九年,共有518名大律師和1 046名律師獲委派法援案件,當中年資達十年或以上的大律師及律師,分別佔約八成和八成半。法援署並不認為法援案件(當中包括免遣返聲請案件)出現過分集中由一小撮律師/大律師接辦的情況。

(五)司法機構認為,由於免遣返聲請相關案件往往需按既定程序由原訟庭、上訴庭至終審庭處理,適時增加司法人員的人手,是最快速有效應付大量免遣返聲請相關案件的方法。因此,司法機構沒有計劃為此而設立特別法庭、延長法庭的辦公時間或安排法庭於星期六開庭應訊。司法機構會繼續積極採取以下措施,以更有效率地處理包括免遣返聲請等各類案件:

(a)司法機構在二○二○年十一月展開了新一輪公開招聘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工作,以期增加實任司法人手,應付法院的運作需要。二○一九年二月,司法機構在現有的法官和司法人員以外,開設四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以增加高等法院聆案官辦事處的司法人力資源;

(b)就原訟庭而言,司法機構一直有聘用額外短期司法人手協助加快處理司法覆核申請。司法機構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繼續採用這安排;

(c)繼續以書面方式處理部分合適的案件(尤其是非正審事宜);

(d)就上訴庭而言,

(i)司法機構已修訂《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以精簡法庭程序及便利上訴庭處理案件,包括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相關修訂主要的內容包括擴大使用由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可以裁定的案件類別,以及闡明額外法官在原訟庭或上訴庭有權以書面方式處理案件而無須親身「開庭」。有關修訂已於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ii)司法機構會向立法會尋求增設一個上訴庭法官的職位,以增加司法人手處理案件;以及

(e)就終審庭而言,司法機構正安排更多非常任法官,加快處理有關案件。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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