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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保障網上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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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書面答覆:

問題:

  WhatsApp是港人廣泛用作即時通訊的流動應用程式(該程式)。該程式近日向用戶發出通知,要求用戶表明是否同意該程式經更新的使用條款及私隱政策(新條款),當中包含以下條文:用戶同意其用戶資訊可被分享給擁有該程式的Facebook(FB)及FB子公司。若用戶未有於限期前表明同意,則不可繼續使用該程式。該程式的大量用戶批評新條款削弱其私隱所受保障,以及該程式變相強迫用戶接納新條款的做法屬濫用其市場權勢。雖然該程式的負責人其後表示新條款只適用於商業用戶,以及把有關限期延後,但用戶的疑慮仍未釋除。另一方面,該程式的英國和歐洲聯盟(歐盟)用戶暫不受新條款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審視新條款後,有否發現新條款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相關守則/指引;

(二)鑑於公署已致函FB並提出若干建議(包括為不同意新條款的用戶提供可繼續使用其服務的可行方案),是否知悉公署有否接獲回覆;如已接獲,詳情為何;
 
(三)有否研究,該程式的英國及歐盟用戶不受新條款影響,是否由於該等地方的保障私隱法例提供較佳保障;如有研究而結果如此,會否參考有關法例,修訂第486章,以加強對市民私隱的保障;如不會,原因為何,以及有何其他方案;及
 
(四)是否知悉,公署有否審視現時本港常用的通訊程式、社交平台及網上媒體網站有否過度收集其用戶的個人資料;如有審視,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鑑於本港市民廣泛使用問題所指的通訊應用程式,並對所涉及共享個人資料新條款衍生的私隱問題十分關注,公署早前已去信該通訊應用程式的美國總公司並與其代表積極溝通,提出以下四項建議:
 
  • 充分向用戶解釋清楚新條款下個人資料共享的安排,以及所涉及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的使用;
 
  • 推遲用戶考慮的時限,讓用戶有充足時間考慮;
 
  • 鑑於並非所有使用該通訊應用程式的用戶均同時開設事件中所指的社交平台帳戶,因此應考慮讓新條款不適用於這些用戶;及
 
  • 考慮為未有選擇同意新條款及私隱政策的用戶提供可繼續使用該通訊應用程式的可行方案。
 
  其後,公署獲悉該公司在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宣布,將要求用戶接受新使用條款及私隱政策的日期由二月八日延後至五月十五日,並表示在這段時間內會進一步向用戶提供更多資訊及解說。

  公署日前已接獲該公司的初步回覆,稍後將與該公司進一步了解詳情,並會要求該公司向公眾交代更多詳情,以釋除公眾疑慮。公署會繼續密切注視事態的發展,以進一步評估該公司會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三)公署目前正就事件與該公司的代表積極溝通中。現階段公署仍未有足夠資訊,以評論該程式的英國及歐洲聯盟(歐盟)用戶會否受新條款影響,以及該等地區的保障私隱法例是否有關。然而,有鑑於環球私隱領域的快速發展(例如歐盟推行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公署會考慮就市民使用社交平台所須留意的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發出指引。

(四)現時公署會不時發布資料,向公眾講解使用社交平台所須注意的私隱問題,例如《在網絡世界保障私隱──精明使用社交網》資料單張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SN2015_c.pdf)。另外,公署在接獲投訴及查詢時,會審視網上社交平台、通訊軟件、互聯網媒體等有關資料使用者收集、持有、處理、使用或披露個人資料的情況,以確保資料使用者遵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及保障資料原則。日後,公署會加強這方面的主動巡查工作,以進一步保障市民的私隱權利。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