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已拆售公共屋邨商場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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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房屋委員會已拆售並位於香港仔田灣邨和柴灣興民邨的兩個商場分別於前年及去年出租予國際學校作校舍。由於民生店鋪的面積大幅減少,有關公共租住屋邨(屋邨)的居民需長途跋涉購買生活必需品,而且購物的選擇亦減少,生活非常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校舍設於屋邨商場內的幼稚園、小學和中學的名稱、地址及類別(例如直資、私立);
 
(二)教育局日後審批校舍設於屋邨商場內的學校的註冊申請時,會否把「有關處所作此用途是否會對有關屋邨的居民購買生活必需品造成不便」列為考慮因素之一;
 
(三)現時各個已拆售的屋邨商場的地契有否訂明用作非民生相關用途(例如校舍、安老院舍)的面積佔總樓面面積的百分比上限;及
 
(四)有何新政策或措施,確保屋邨居民在居所附近購買到生活必需品,而且有較多選擇?

答覆:
 
主席:
 
  就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在諮詢教育局及發展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教育局學校註冊地址的記錄,截至二○二一年一月中,共有一所私立中學、一所私立小學及24所幼稚園位於公共屋邨商場內,沒有任何直接資助計劃學校位於公共屋邨商場內。
 
(二) 就學校註冊申請而言,教育局要求若擬於非為學校用途而設計的建築物開辦學校,有關房產須得到地政總署確定符合批地契約/條件的規定,以及須得到城市規劃委員會確定無須向其申請規劃許可,或已得其許可(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此外,有關房產亦須根據《教育條例》第12(1)條獲消防處及屋宇署/主管當局發出證明書/通知書,證明房產安全及適合作學校用途。有關規定旨在保障學生安全及利益,確保學生能在符合安全的房產內學習。因此,申請人申請學校註冊時,除了提交上述各部門的證明文件及開辦的課程、收費及校董註冊等方面的文件和資料外,亦須向教育局提交已簽署的租約或買賣協議等文件,以證明有權使用相關房產。教育局審核相關文件後,便會考慮發出學校臨時註冊證明書。換句話說,當申請人向教育局提交學校註冊申請時,已與有關房產的業主簽訂租約及就校舍進行裝修。至於將該有關房產用作學校用途會否有其他方面的影響,則並非審批學校註冊申請的考慮。
 
(三)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已出售的非住宅物業的政府租契(即一般所稱的「地契」)條款,會因應每個屋邨的情況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該等地契條款會列明有關地段用途、可建總樓面面積、住宅和商業、以及社區和社會福利設施(如適用)的樓面面積的限制。至於地契條款指明作商業用途的樓面面積(如適用)有否進一步就不同的商業用途定下規限,則視乎當年的拆售安排。以田灣邨及興民邨商場為例,其可建商業樓面面積並沒有限制商業模式營辦的教育用途或安老院舍當中可佔的樓面面積。
 
(四)公屋居民作爲社會大眾一部分,他們的購物需要可透過多種途徑得到滿足,包括各種公營及私營機構提供的設施。
 
  就房委會已分拆出售的非住宅物業而言,拆售物業的業主受到法律、地契條款、大廈公契及買賣契約中相關限制性契諾所規範。只要業權人符合法例規定及地契條文,政府不能干預他們合法使用其物業的權利,包括租務安排和行業種類。同樣,只要有關業權人不違反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條款,房委會不能亦不會干預有關業主的日常運作和商業決定。
 
  至於房委會轄下非住宅物業的零售設施,房委會會在規劃新屋邨時決定。房委會在過程中會根據政府的相關政策及規劃要求,並考慮擬建屋邨的規模、鄰近商場及零售設施的供應等因素,以及諮詢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