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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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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以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指示及指明將由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為期七天,直至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持續嚴峻,源頭不明本地個案的最新七天平均數接近29宗,部分社區於短時間內出現多宗確診個案,顯示社區隱形傳播鏈依然活躍。」

  「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十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並分別於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二一年一月七日把措施延長14日,以及於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再把措施延長七日。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政府會維持現行適用於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以及有關羣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要求,為期七天。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及調節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並適時公布最新的社交距離措施。」

  延續的規定及限制如下:

 (1)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

(一)在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三日的七日期間內,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詳見附件一),包括於每天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繼續關閉酒吧或酒館;以及除會址及酒店或賓館外,所有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必須繼續停止營業。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羣組聚集
 
(二)除獲豁免者外,於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三日的七日期間內,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二人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三)於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三日的七日期間內,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1年1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3時5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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